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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时间:2024-12-13 19:1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关于涉案企业设立合规第三方的问题

监督评价机制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参与推进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依法改革,有效惩治和预防企业违法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速发展。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以下简称第三方机制)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对符合适用条件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将交由管委会选定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党机制管理委员会)将调查、评价、监督检查涉事企业的合规承诺情况。检查结果作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办案的重要参考。

第二条 第三方机制的建立和运行应当遵循依法有序、公开公正、平等保护、标本兼治的原则。

第三条 第三方机制适用于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其他涉及公司、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案件。不仅包括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还包括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刑事案件。

第四条 对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涉企犯罪案件,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适用本指导意见:

(一)涉案企业和个人认罪并接受处罚;

(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健全企业合规体系,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

(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企犯罪案件,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

(一)个人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设立公司、企业的;

(二)公司、企业成立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三)公司、企业人员利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

(四)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动犯罪的;

(五)其他不宜申请的情形。

第二章 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工商联共同组建第三方机制,管理全国工商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负责涉及国有企业的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制定涉及第三方机制的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论证第三方机制涉及的重大法律和政策问题;

(三)研究制定第三方机构专业名录的准入条件和管理办法;

(四)研究制定第三方组织及其人员的岗位保障和激励制度;

(五)对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和第三方组织进行日常监督和巡视检查;

(六)协调相关会员单位向中华全国道教律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全国企业合规委员会报告;贸促会(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以及其他行业协会、商会、机构等,在企业合规领域提供业务指导道滘镇律师,研究制定合规检验标准与公司相关的犯罪;

(七)统筹协调全国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建立联席会议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中华全国工商联为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有关重大事项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阶段性工作重点和措施。

各会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商定事项,建立健全日常联系、联合研究、信息共享、宣传培训等机制,促进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顺利推进。执行。

第八条 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七条,形成第三条——建立全区党建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机制。

试点地方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本地区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根据各方意见建议和工作实际东莞道滘律师,进行动态管理;

(二)负责本地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的日常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三)对选定的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四)第三方组织成员违反本指导意见规定,或有其他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行为,严重损害第三方组织形象、信誉的,及时提出纪律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协会等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举报或举报案件,并将其列入第三方机制专业名录黑名单;

(五)统筹协调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应当组成巡回检查组,按照第六条第五项、第八条的规定,对相关组织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相关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本指导意见第3项。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抽查和跟踪监督。

巡回检查组成员可以是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退休法官、检察官、会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三章 第三方机制的启动和运行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涉企刑事案件,应当注重审查是否符合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的适用条件,及时征求涉企和涉案个人的意见。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的,可以请求当地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启动第三方机制。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名录中随机抽取人员组建第三方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方组织成员名单应当报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第三方组织成员选定提出异议的,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应当调查核实并酌情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承诺的完成期限。

涉案公司提交的合规方案主要针对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管理等与公司涉嫌犯罪密切相关的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完善合规风险防范和举报机制,填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漏洞,防止相同或类似犯罪再次发生。

第十二条 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情况确定合规检查内容。涉案企业的履约期限。期限。

合规检查期间,第三方机构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可以要求涉案企业定期书面报告合规计划的实施情况。合规计划,并抄送案件负责处理人员。检察院。第三方机构发现涉案企业及其人员有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且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此案。

第十三条 合规检查期限届满后,第三方机构应当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价和考核,形成书面合规检查报告,并提交第三方机构。甲方负责选择第三方机构。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负责办案。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合规检查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批准或者批准的依据。不同意依法逮捕和起诉。还是不起诉、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等,为量刑建议或检察建议、检察意见提供重要参考。

人民检察院发现涉案企业在防范违法犯罪方面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管理不完善,存在违法犯罪隐患需要及时消除的,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根据合规材料向涉事企业提出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决定不起诉,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制裁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当结合合规材料,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

人民检察院通过第三方机制发现涉案企业及其人员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公安机关或者纪检机关检查、监督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企业犯罪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检察院涉案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的规定举行听证。评审”并邀请第三方组织成员参加会议。有意见吧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案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第三方组织成员名单进行备案审查,发现成员明显不适当的,及时向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涉事企业的合规计划和定期书面报告,并向第三方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第三方机构合规检查的书面报告,向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

(四)依法处理涉案企业、个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过程中提出的投诉、控告或者相关申请和要求;

(五)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合规检查期间,第三方组织及其会员可以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和定期书面报告进行必要的检查和评估,涉案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方组织及其委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客观中立;

(二)不得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利用履行职责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非法侵占涉案企业或者个人的财产;

(四)不得利用履行职责的便利干扰涉事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方组织成员为道交律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注册税务师)等中介组织人员的,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第三方履行过程中可能有利害关系的业务监督和评估职责;履行第三方监督职责时,上述人员及其中介机构在完成评价职责后一年内,不得接受涉案企业、个人以及其他单位和利害关系人的业务。

第十八条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认为第三方组织及其成员在第三方机制运行过程中有不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犯罪的,可以向第三方举报、投诉。第三方机制管理委员会负责选择第三方组织。不服的,或者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涉案企业及其人员应当按照期限认真落实合规计划,不得拒绝履行、隐瞒合规计划、拒绝配合第三方机构进行合规检查等严重行为。违反合规计划。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涉嫌行贿的企业符合企业合规试点和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参照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二十条 试点地区人民检察院、国资委、财政部门、工商联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本指导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送按照试点工作要求进行备案。

本指导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华全国工商联会同司法部、商务部解释生态环境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自日期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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