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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伤认定

时间:2024-12-13 19:15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法律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发生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执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在未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意:

关于工伤认定中职工上下班时间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六)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伤害。”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上下班的交通”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往返工作地点和上下班的交通”。 “合理时间内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上下班途中按合理路线到达单位宿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工伤认定案件时,需要从立法初衷出发,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当结合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 、考勤制度等,了解该员工工作日是否需要上班,是否有。 会根据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进行综合评估,当天领导是否安排您外出上班东莞道滘律师,是否外出时向领导请假,是否符合常识,《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得到医疗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发展。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规定,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的原则,任何受到影响的人。通过与工作相关的延伸将意外伤害认定为工伤,是对员工的间接保护。这要按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即“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合理。如果不是合理时间,即使不是主要责任人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鉴定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伤情相对稳定后影响其工作能力的,工伤待遇标准必须根据其工作能力损伤程度,必须经过工作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用于工伤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产程功能障碍分为十个残疾等级,最重的是1级,最轻的是10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的某些部分,以及生活的某些部分无法照顾自己。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道滘镇律师,用人单位、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道滘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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