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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解读民诉法解释与企业破产法:债务利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判断要点】1、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认定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或者明显违反立法初衷,造成错误判决结果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类。具有第一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法院决定对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加计利息一天,不足以构成提起再审程序纠正原判错误的情形。按照上述法律的规定。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不当债权即视为到期。自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计息债权即停止计息。该规定旨在尽快确定债务人破产债权总额,促进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实现破产程序全面集体清偿的立法目的。因此,规定有息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本条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免除保证人的被保证债务。此外,债务因结算、抵销、提取、免除、混杂等原因而消灭。主债务人破产并不是保证债务消灭的理由。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生息债权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停止计息,并不意味着债权人自愿免除这部分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决
(2020)最高法院民诉第10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天仁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诉讼代表人:何调文,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军,北京大成(杭州)道教律师事务所道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大成(杭州)道教律师事务所道教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西天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爱溪湖二路899号。
法定代表人:何调文,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军,北京大成(杭州)道教律师事务所道教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媛,北京大成(杭州)道教律师事务所道教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淑芳,女,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
负责人:姚桂平,该行行长。
一审被告:江西伊努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晓文。
一审被告:江西天仁生物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梁晓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江西立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京东大道1189号欧洲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梁晓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一审被告人:梁晓文,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再审申请人江西天仁生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仁生态公司)、江西天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祥通用航空公司)、杨淑芳及被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与一审被告江西伊努力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仁生物控股有限公司、江西立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梁小文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担保合同纠纷案,广东省人民终审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2296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人生态公司、天祥总公司申请再审,诉称:(1)原判决确定天人生态公司停止计算罚息和复利的期限为2017年10月9日是错误的。因天人生态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为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安市中院)出具了(2017)甘08 2017年10月9日破神第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天人生态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因此,天人生态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间”应为2017年10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天人生态公司的利息自2017年10月9日起停止计息。天人生态公司的罚息和复利将计提至2017年10月8日,原判决认为天仁生态公司须缴纳破产申请受理当日的罚息及复利误差。 (2)原判决确定天翔总公司承担罚息和复利的期限为2018年2月7日是错误的。 首先,虽然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发布了2018年2月7日(2018)赣019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天翔总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天翔总公司”“破产申请时“被受理”的日期为2018年2月7日。但担保??责任的从属性质决定了担保责任的范围不应大于主债权。债权人享有的主要债权为破产债权时,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也应当为破产债权。因此,一旦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均应当适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停止计息。而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不再计息,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继续受偿。得出结论。担保人应当追偿。因此,保证人的责任仅限于债权人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除已认定的主债权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从属是担保的基本属性,担保责任的范围保证人承担的债务金额不得大于主债务。因此,附担保债权与主债权一起停止计息,是民法基本原则中公平原则的体现。天仁生态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 不再承担利息。综上,天仁生态公司、天翔综合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杨淑芳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杨淑芳在涉案担保、担保合同上的签字、盖章真实,缺乏证据,杨淑芳申请司法鉴定不予受理东莞道滘律师,程序违法。 。首先,杨淑芳明确表示自己没有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向法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证明杨淑芳签署《保证担保合同》的照片包含静态内容,仅显示握笔姿势。证明力薄弱,无法达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证明的目的。一审法院不应仅在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问题存在严重争议的情况下,仅根据该辅助证据就认定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出示的证据达到了较高的可信度。其次,仅凭肉眼判断,《保证担保合同》上“杨淑芳”的签名与杨淑芳日常签名的笔迹有很大不同。三、本案主要债务人天人生态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一旦杨淑芳被认定为保证人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追偿权几乎难以实现,这将对杨淑芳造成不可逆转的债务危机。第四,杨淑芳在一审和二审中均主张《保证及保证合同》上的“杨淑芳”签名并非其本人,二审法院应严格审查,并允许笔迹和指纹识别。第五,原始证据一直掌握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手中,杨淑芳无法取得合同原件进行签名和指纹的笔迹和指纹识别。二审法院知悉杨淑芳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进行笔迹、指纹识别。如果能够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证明道滘镇律师,二审法院应当准许杨淑芳的笔迹鉴定申请。综上,杨淑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关于原判决认定天仁生态公司停止计算罚息和复利期限是否错误的问题。经查,济安市中学部于2017年10月9日作出(2017)赣08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济南天林包装有限公司针对天仁生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简而言之,天人生态公司破产申请受理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即视为到期。已计息的债权停止计息”。自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计算。”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天仁生态公司享有的债务利息自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9日作出破产受理裁定之日起停止计算。原判决确定罚息和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天人生态公司债权的复利计算截止至2017年10月9日,不存在任何不当之处。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民事责任的认定明显违反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或者明显违背立法初衷,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因此,坦白说,本案中,即使如天人生态公司主张的那样,原判决对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天人生态公司的债权加计利息一天,也不足以引发再审,因为上述法律规定。该程序纠正了原判断结果错误的情况。因此,天仁生态公司以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再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
(二)关于原判天翔总公司承担罚息、复利期限是否错误的问题
天翔总公司申请再审,并称其为天人生态公司的担保人。由于天人生态公司已被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天人生态公司提起诉讼,其债权总额是固定的。基于担保责任的从属性质,天翔总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应限于主债务。因此,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天祥总公司的担保债权也应在天人生态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旨在尽快确定债务人破产债权总额,以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实现破产清算的立法目的。破产程序的广义集体清算。因此,规定有利息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即停止计息。本条的立法目的并不是免除保证人的被保证债务。其次,债务因清偿、抵销、撤销、免除、混杂而消灭。主债务人破产并不是保证债务消灭的理由。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后,生息债权根据法律特别规定停止计息,并不意味着债权人自愿免除这部分利息。因此,天翔通用公司关于人民法院受理主债务人破产申请后继续对被担保债务计息将使被担保债务大于主债务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第三,虽然从属是担保的基本属性,但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大于主债务。但如上所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对天人生态公司的索赔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被中止。然而,索赔并没有实质上消失。因此,天仁生态公司停止计息后期间产生的债权为利息,天祥综合公司仍应承担保证责任,不违反保证债务从位的基本原则。第四,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的目的是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代表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履行还款义务的义务。其本质是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有效清偿。这是合同当事人订立担保合同的初衷。
本案中,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因天人生态公司进入破产程序,要求天祥总公司对其无法偿还的部分债权承担保证责任,符合《担保》的真实含义,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并没有超出天翔总公司的预期。通用汽车在签署保证及保证合同时的期望。虽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会因主债务人破产、无力偿债而无法有效追偿,但这种风险应由保证人自行承担。综上,天祥总公司关于原判决对应承担罚息和复利期限的认定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能成立。
(三)关于原判杨淑芳承担保证责任是否缺乏证据的问题。
杨淑芳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不予批准杨淑芳的笔迹、指纹鉴定申请,程序违法。原判决认定杨淑芳承担保证责任,没有证据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虽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但本案中,杨淑芳认可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提供的内容,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文档。照片真实性,仅口头辩解否认 对于涉案《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字盖章的真实性,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为何持有多张照片,均未给出实质性合理解释他签署文件时的姿势不同,也没有提供给人民法院。是否有足以反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主张的初步证据。因此,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了杨淑芳签字盖章的《保证及保证合同》原件以及杨淑芳签署文字的具体时刻照片的情况下,杨淑芳未能完成初步举证责任证据反驳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的主张,原审法院因不存在明显不当行为,未批准杨淑芳的身份证明申请。杨淑芳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
驳回江西天仁生态有限公司、江西天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杨淑芳的再审申请。
首席法官肖芳
张迎新法官
黄锡武法官
2020 年 5 月 25 日
法官助理梁斌
崔佳宁书记员
来源 |参考民商事案件
郑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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