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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首封处分权与债

时间:2024-12-13 19: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第一查封法院和优先执行法院处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字号】法释[2016]6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解决法院第一印章处分权与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冲突的请示》(民高发[2015]261号)已收悉。经研究东莞道滘律师,同意如下:

一、执行过程中,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财产的法院负责处理查封财产。但已在其他法院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扣押财产享有优先担保权和优先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且自首次扣押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先扣押财产的法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出售程序的,优先权执行法院可以请求将扣押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法院先移送扣押财产执行的,应当出具移送执行函,并附送确认优先债权的有效法律文件和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自收到优先权执行法院请求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发出移送执行函,将查封的财产移送优先权执行法院执行,并通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书应当载明扣押执行财产的移送情况以及首次扣押债权的相关情况。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或者继续扣押该财产时,可以凭先扣押财产法院的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变更受让财产的价值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分配,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先扣押财产的法院。

先查封债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件确认的,按照先查封债权受偿顺序保留相应份额。

四、第一扣押法院与优先债务执行法院因扣押财产移转发生争议时,可逐步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如果共同上级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首次扣押债权的诉讼阶段,认为法院优先扣押债权执行案件较为合适,则可以选择以下类型:扣押财产的地点、各债权数额与扣押财产价值的关系等,也可以由最先扣押财产的法院继续判决道滘镇律师,但应当督促其限期内处置被扣押的财产指定期间。

这个回复。

附录:

一、××××市人民法院请求送达执行函

二、××××人民法院移送执行书

附件1

××××省人民法院请求移送执行函

(××××)……没有。

××××人民法院:

案件……(写明当事人姓名及案由)……(写明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说明本案债权人依法享有优先担保权(优先权)且先行扣押财产的法院未及时处理扣押财产的事实,以及原因请求移交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扣押法院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理扣押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请贵院在15天内向我院出具移送执行函自收到本函之日起 日起,并……(注明具体扣押财物)并移送我院执行。

附件:1、需履行的有效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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