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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结果决定绩效工资与年终奖,

时间:2024-10-17 22: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1、判断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按季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并体现在年度奖金中。绩效工资与年终奖金的差额是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的,因此这部分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2. 案例详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款、第二款,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作为上诉人出纳,于2019年7月在工作中违反财务制度,未经主管许可,私自在空白银行转账凭证上加盖财务章,特此据此:部分付款是外部支付的。被投诉人的上述情况被同事发现后,还与同事发生了肢体冲突。同月,上诉人向徐汇区甲局报告了情况,并对被上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作出了相应的处罚决定。一审判决中,要求上诉人根据被上诉人违反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内部考核制度适当调整的月度考核奖、季度考核奖、年度考核奖。该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偏差。上诉人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违法行为的存在以及其绩效考核未通过与绩效工资调整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和具体事件的处罚东莞道滘律师,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范围,不应由法院审理和管辖。综上,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上诉人所谓被上诉人严重违法行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当时的主任表示,这是上诉人主要领导的责任,也是上诉人制度缺失、制度执行不严造成的。上诉人既无人事权,又无财务审批权,更无行政处罚权。上诉人所谓提供的一系列证据无效。所谓情况表明,被上诉人未在第一时间进行质证,所谓违法事实与评估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上诉人的评估没有事实依据,没有评估过程,没有评估痕迹,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所有员工除董事、秘书及部分中层员工外,绩效工资均相近,且无考核记录。所谓的鉴定,都只是一个形式。被诉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无考勤、打卡不良记录,绩效工资不存在调整空间。上诉人声称,徐汇区文化和旅游局授权其处理此事,但没有授权程序,也没有批准文件。上诉人在没有行政授权的情况下,滥用职权,根据会议纪要任意克扣被诉人的工资和绩效奖金,且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该程序也是严重非法的。一审法院依法受理劳动人事纠纷,本案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3. 法院查明:

2015年12月21日,施四与徐汇美术馆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施四担任出纳工作。经过协商,徐汇美术馆可以重新安排施四的工作。还同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工资标准按规定调整。合同中规定的工作时间制度、公共假期及其他福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2019年1月1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1年12月31日。

随后,石四提出辞职,实际工作至2020年4月23日。2020年4月30日,徐汇区美术馆出具了解除(终止)雇佣关系证明,称石四终止(终止)雇佣关系。 2020年4月30日建立关系。

还发现,根据员工收入汇总表,石四2019年12月“年终考核奖”、“其他四项”、“其他五项”的金额分别为5610元、7805.40元、2200元。 2020年4月,施四本应收到工资,但实际金额为2666元。 2021年2月,施四的“另外一笔”金额为4765元。

施四的工资单显示,2020年1月,“激励”为10660元,2020年2月,“年终考核奖金”为3000元,“其他四项”为2000元,2020年3月,“激励”为10660元。 “另外一个”是5个,390元。

进一步查明,2019年,石四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培训,持有面值200元的发票。石四还持有2020年5天公共假期订单和4个半天假期订单。

2021年3月23日,石思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徐汇美术馆支付: 1、扣留2019年9月演出工资报酬3060元,并支付赔偿金3060元。非法扣除; 2、扣留2019年年终奖金3,306.50元,支付违法扣除补偿金3,306.50元; 3、医疗、疗养费用按市场价8000元计算; 4、节假日优惠费用(参考往年节假日,1天1000元左右,5天5000元左右); 5、2019年会计继续教育培训费200元; 6、2021年1月绩效工资收入中的奖励属于2020年度; 7、2021年本年2月绩效工资收入中的奖励属于2020年; 8、6400元,四天带薪休假工资的两倍; 9、证明350元的蛋糕费用没有从任何工资收入中扣除; 10、清偿全部所欠费用产生的利息收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收入=全部金额*5.35%); 11、返回带有石四个人信息的数字证书。 2021年3月2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施四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劳动合同、考勤记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职工收入汇总表、十四工资单、发票等证据证明。公共假期命令和补偿休假命令。本院确认。

庭审中,施四称,工资单显示,2020年1月、2月的“激励”、“年终考核奖金”等“其他四项”合计约1.6万元,因此他估算了自己1月、2月的绩效工资收入2021年。2020年度奖励按上年度16000元计算,具体数额根据实际分配方案确定。 2020年3月“其他日子”的优惠费5390元是发放的公共假期优惠费。因此,石思认为,徐汇美术馆应在2019年节假日折扣费的基础上,缴纳2020年节假日折扣费5400元。具体来说,按2021年节假日折扣标准缴纳。 2020年就是以此为基础的。另外,徐汇美术馆关于施四问题的说法不属实,施四并不认可。涉及施四的推论是任意的,没有相关依据。

徐汇美术馆表示,2019年12月,石思因2019年7月工作问题,扣除“年终考核奖”510元(年终奖金6120元的1/12)东莞道滘律师,扣除709.60元(“其他四人”合计8000元)。 515元的1/12),“其他五人”扣除季度奖金1800元。 2020年4月,施四的工资2666元,没有扣除2020年4月26日至4月30日他不在岗期间的工资,用于抵消带薪休假的折扣。 2021年2月,施四的“另外一笔”金额为4765元,是2020年1月至4月按比例分配的绩效奖励,由于工作问题,发生在2019年7月,已经到了2019年12月。 2020年度绩效奖励尚未扣除。

4、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2019年绩效工资与2019年年终奖差异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

5.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度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有其他规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以劳动合同为准。执行合同法有关规定。徐汇美术馆是事业单位,石四是该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双方形成雇佣关系。对于2019年9月扣除演出工资及2019年年终奖金一事,徐汇区美术馆表示,扣除演出工资纠纷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石思英应通过上诉主张权利和其他渠道。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人事纠纷,人民法院仅依法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工资标准将按规定进行调整。因此,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绩效工资纠纷应归法院管辖。徐汇美术馆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石四在工作中存在错误,故徐汇美术馆的推论依据不足,应予补充。关于扣减金额,徐汇美术馆承认2019年9月从石思绩效工资中扣减3060元,该院也予以证实。关于2019年年终奖金,2019年12月,石四“年终考核奖”、“其他四项”、“其他五项”,金额分别为5610元、7805.40元、2200元。石思等人与同事比对后称,扣除金额为3306.50元。本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依据,故不认可其证明2019年12月职工收入汇总表的目的。徐汇区美术馆称,2019年12月,施四在“年终考核”中扣除了510元。 2019年7月因工作原因获得“奖励”,“其他四项”扣除709.60元,“其他五项”扣除1800元,合计扣除3019.60元。故,本院确认徐汇区美术馆应向石思支付2019年度终审判决赔偿金差额3019.60元。

对于2021年1月、2月的绩效工资收入,属于2020年度奖励,本院认为,徐汇美术馆作为财政拨款机构,按照上级财务结余比例,足额支付了石四2666元。单位并考虑疫情等情况。元,没有什么不合适的。另外,施四于2020年4月辞职,施四关于引用2020年标准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他声称2021年1月和2月的绩效工资收入属于2020年。该医院不会支持奖励。施四关于非法扣除赔偿金和利息的另一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培训费用,石思在展厅工作期间自行安排培训,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培训是徐汇美术馆安排的。因此,其主张的培训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节假日及带薪休假费用折扣,由于石思于2020年4月辞职,工作至2020年4月23日,本院认为其当年节假日费用折扣的主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此外,徐汇美术馆已支付2020年4月的全部工资,其主张扣除施四剩余带薪休假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施四主张将带薪休假单独折算为工资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系人事纠纷。根据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仅依法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解雇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石思主张的培训费和返还含有个人信息的数字证书的依据并非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属于人事纠纷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仲裁庭其余成员均不支持石思。施四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由于没有执行内容,因此判决书正文中没有说明。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1、上海徐汇区美术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施四2019年度绩效工资3060元;当日向施四支付2019年年终奖金差额3019.60元; 3、驳回施四的剩余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系人事纠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仅依法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和处分决定有关的纠纷,包括工资、奖金纠纷以及与考核结果和处分决定直接相关的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本案中,被诉办公室自2019年4月起开展绩效考核工作,按季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直接挂钩,并体现在年度奖金中。被上诉人2019年度绩效工资与本案二审争议的2019年度年终奖金存在差异,系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的决定所致。因此,该部分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案件范围。被申请人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已予以纠正。

六、试验结果:

1、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1)沪0104民初15066号民事判决;

2、驳回施四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的除外)。

杨伯道姣律师

专职道教律师,曾供职于地方监察委员会,专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刑事案件。特别擅长贪污、受贿、受贿、渎职等职务犯罪;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网络犯罪新案件;毒品犯罪案件;洗钱、窝藏、隐匿犯罪所得等犯罪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信用卡诈骗、串通招投标、逃税、虚增增值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以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诈骗、交通事故、危险驾驶等各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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