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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试用期被辞退,员工要求竞业限制补偿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竞业禁止
作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规则工具
很多公司都会要求员工在加入公司时签署这份协议。
但过度签名现象与权利和责任之间存在模糊地带
这也成为很多农民工择业的关键因素。
看不见的“大洞”
近日,金山法院审结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东莞道滘律师,涉及一名试用期内被辞退的员工,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一定数额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终止竞业限制协议。三个月的经济补偿。
案例回放
张先生于2020年10月加入A公司,担任业务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并签署了《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禁止协议》。
协议中明确规定,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及劳动关系终止或因故终止后24个月内,张某不得直接或间接设立、经营或参股任何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公司。 A公司或存在类似经营活动,在竞业限制期内,张某每月将获得A公司提供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放弃张某的竞业限制要求或者缩短竞业限制期限,则其补偿金应当相应取消或减少。
张某工作两周后,A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发出解雇通知,称试用期不合格将被解雇。张某于2020年11月上旬辞职,离职后,张某一直在家等待工作,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2021年3月1日,张某致函A公司,要求其自11月初辞职以来每月向其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A公司当天通过电子邮件回复张某,表示张某无需遵守竞业限制协议,可以自由工作。
随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并追加三个月的解除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作出支持张某诉讼请求的裁决。
A公司不服判决,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
A公司认为
张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仅两周,未接触过商业秘密,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而且,A公司了解到,张某还有7-8起类似劳动仲裁案件,不符合正常劳动用工条件。不排除张某涉嫌诈骗的可能性。因此,A公司不应向张某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并额外支付解除竞业禁止协议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张辩称
双方于2020年10月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了《劳动合同及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禁止协议》。 A公司辞职后,未按照协议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直到2021年3月1日发邮件敦促其履行付款义务时,才告知其无需遵守协议。因此,应该将其视为竞争对手。竞业限制协议将于2021年3月1日解除,此前的经济补偿金以及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三个月的经济补偿费均应支付。
法院判决
一
试用期内被解雇后,张某是否可以要求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保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劳动关系解除后被告应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该协议合法有效。它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该公司声称,张某只工作了两周,不涉及商业秘密。不存在履行竞业限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不存在竞业限制补偿义务。
金山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履行并不取决于张某的工作时间长短,而是取决于该协议对双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保密、知识产权和竞业禁止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认为不存在竞业限制条件的,可以根据协议选择放弃或者缩短竞业限制期限。被告的竞业限制义务,但事实上公司在张某辞职后并未及时行使该权利。其采取了生效通知,并没有告知张某在2021年3月1日之前无需履行。故公司关于试用期期间不需要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
二
公司能否以“张某涉及多起劳动仲裁案件,可能涉嫌‘诈骗’”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认为张某从事“无端”行为。而且,即使张某有多起劳动仲裁案件,也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公司未支付竞争费用的依据。因此,法院对公司限制经济赔偿的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金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原告公司向被告张某支付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3月1日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金16795.16元;原告公司还应当向被告张某额外支付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赔偿金。三个月经济补偿金1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竞业限制条款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遵守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期间竞业限制的条款。按月向工人发放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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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么是竞业禁止?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并为职工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
具体来说,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为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也不得生产自己的产品。与原来的单位竞争。类似的产品或类似的业务。
二
签署或解除竞业限制时应注意什么?
1.用人单位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
竞业限制协议一经签署,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必须明确告知劳动者缩短竞业限制期限。用人单位未有效通知劳动者的,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获得应得赔偿的权利。没有约定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30%计算。而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法律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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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竞业限制协议终止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不能用工作时间长短来衡量是否需要支付竞业限制报酬。
是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不是以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工作的时间长短来衡量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工作时间短、无法获取商业秘密为由不支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应注意竞业限制协议的适用范围。
由于用人单位保护技术和商业秘密的需要,用人单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东莞道滘律师,甚至存在强制在加入公司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利益均衡的产物,应当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因此,在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同时,应审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滥用竞业限制协议而给劳动者的职业生涯带来不利影响,从而促进劳动关系双方和谐共赢,促进社会有序发展。和经济发展。 。本文由《一伴编辑技术》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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