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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辞职报告并非都有效,公司依据它解除

时间:2024-10-17 22:2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图为该案法庭审理现场。

图为法官翻阅案卷。

介绍

诚信得天下,正义得人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解除手续。辞职报告通常作为劳动者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于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如果员工主动提交辞职报告后离开公司,用人单位往往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但用人单位凭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解除劳动合同案件。由于该员工是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辞职报告,而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最终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判决使失信用人单位付出了相应的代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诚信友善的职场环境,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配合公司撰写《辞职报告》

2022年3月,陈某入职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陈某在公司担任连锁开发专家,负责公司在A省各地级市、县级市商业项目的开发。工作地点主要为A省、合同期限为5年。其中,试用期为6个月,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2年9月3日止。试用期内,如证明陈某不符合公司聘用条件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陈先生也有权终止合同,但必须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公司。试用期内,公司有权随时对陈某进行试用期考核。如果陈某未完成试用期考核指标,则意味着陈某不符合公司正式聘用条件。同日,陈某与公司签署了《绩效考核责任书》,约定考核期限为2022年3月4日至2022年9月3日,并商定了具体考核指标。

2022年8月底,评估期即将到期,但与陈某打交道的客户表示,转账需要推迟几天。陈先生焦急万分,生怕自己达不到考核目标。这时,公司主动找到陈某,以“延长陈某试用期至9月30日”为由,向陈某发送了预先做好的《延长试用期申请书》和《辞职报告》模板。

在《延长试用期申请》中,陈先生表示,由于多个项目即将落地,将加快项目签约和货款回笼,申请将试用期延长至2022年9月30日。辞职报告为:“我是陈某,2022年3月加入公司的员工,自从加入公司以来,……经过深思熟虑,我因个人原因做出辞职决定(9月30日离开公司) ,2022)再次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的帮助和关怀,希望领导能够在2022年8月31日批准。

完成考核后,突然被辞退

此后,陈某负责的项目资金到账,陈某满足了公司转正会员的考核条件。公司工作群里,其他同事也纷纷向陈先生表示祝贺:“恭喜华北团队陈先生的项目筹集到了100万元!”陈还在微信群中向领导和同事表达了感谢:“感谢你们在工作中的领导、支持和帮助,我会在以后的工作中继续努力,全力以赴完成团队的任务!”随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也发送了转正申请并告知格式要求,陈某按要求将转正申请发送至公司人力资源部。 。接下来的几天,陈某按照公司要求出差,接手新项目,精神抖擞东莞道滘律师,准备创业。

让陈某完全没有想到的是,10月20日,公司突然向陈某发出“解雇通知”。更让陈女士惊讶的是通知中的离职原因:“我公司已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你的辞职报告,同意批准你的辞职申请……请按照公司要求办理辞职手续。”并获得相关证明。”

陈某无法接受这样的解雇理由,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陈某的请求。但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无需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关于终止合同是否合法的争议

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持己见。公司认为,陈某因个人原因提交辞职报告。公司于2022年9月12日收到报告,并于10月20日批准其辞职,陈先生主动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已属合法解除,公司不应向陈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为此,公司提交了陈某的辞职报告和公司的批准通知书。

陈某表示,辞职报告是按照公司要求做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愿,并且他还在报告中表示,辞职申请仅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有效,因此公司解约属于违法行为。劳动合同。为此,陈某提交了公司人力资源部员工卢某于2022年8月26日要求自己写辞职报告时发来的微信记录:“延长试用期申请书及辞职报告编辑打印出来,手工签字,然后请将原件发给我,我们会帮你们申请延长试用期到9月30日。也请尽快申请辞职,因为你们的试用期会延长。一直到9月3日。”此外,陈某还表示,自己无意辞职,在完成试用期考核任务后,继续工作和出差,并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了转正申请。陈某还出示了2022年10月8日出差收据和微信聊天记录,当时公司人力资源部要求他准备全职就业申请。

法院认定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公司依据陈某的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首先,从辞职报告的形成来看,虽然陈某于2022年8月31日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但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陈某提交辞职报告的行为同时申请延长试用期,与“辞职”形成了矛盾。同时,无论是辞职报告还是延长试用期的申请,都是按照公司要求提交的,并非完全出于个人意愿。陈某申请延长试用期至2022年9月30日时,在其辞职报告末尾添加了“2022年9月30日离开公司”的日期,以限制辞职时间。根据辞职报告的撰写时间和内容,由于试用期临近,陈某同意按照公司模板撰写辞职报告,但项目资金要晚点到。他的真实意思是,如果工程到9月30日还没有完工,钱还是没能到账,所以陈主动辞职。但经审理,陈某负责的项目资金最终到达了该公司账户。本案中,陈某撰写的辞职报告不适用。

从陈某的具体行动来看,陈某在撰写并提交辞职报告后,仍积极推动项目签约、特许经营费缴纳等工作,最终顺利实现了考核目标。按照公司要求发出转正申请后,我继续出差工作。可见,陈本人并没有因个人原因辞职的意图和行动。此外,对于陈先生提交辞职报告后,公司为何通知其提交复职申请,公司也没有给出合理解释。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通知陈先生提交转正申请,并于同月20日“批准其辞职”,这与陈先生的做法不符,不符合常理。

最终,东城区法院认为,某公司以陈某提交辞职报告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它责令该公司向陈支付非法解雇费。劳动合同报酬36000元。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裁判分析

探寻真谛,坚守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从这篇文章可以看出,工人有辞职的权利。实践中,当劳动者单方面提出辞职报告时,用人单位往往不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因此,个别用人单位为了在不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下终止劳动关系,会伪造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样子。因此,在认定辞职报告时,应根据辞职报告撰写的背景、发起的主题、辞职报告的具体内容、是否存在生效或终止的条件以及辞职报告的具体内容等综合考虑。报告书撰写后的行为等,探究员工的真实意思,从而更好地确定双方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认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主动辞职,应当考虑:一方面,劳动者已表达了离开工作场所、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员工已实施或未实施停工、办理交接等具体行为。实施转正申请、重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等矛盾行为。

具体而言,本案中,陈某按照公司要求提交辞职报告的初衷并不是辞职,而是为了延长考核期限,完成考核指标,转为正式员工。当公司知道陈某的真实意图后,却无视陈某的初衷,根据陈某提交的辞职报告,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不能容忍的、不合理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不兴。诚信是做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企业立业之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有在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双向”,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应只注重福利而忽视责任。应当承担应尽的社会责任,在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等过程中,坚持诚实信用原则,规范用工行为东莞道滘律师,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建议劳动者在应单位要求书写或签署一些文件时,可以固定证明自己真实意愿的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

■专家点评

劳动合同终止阶段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实践

刘志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自古以来,诚实信用就是我国传统道德范畴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主体所追求的道德境界,也是一个人内心的自我约束。它是一个人的行为、道德、修养和情操的外在表现。诚信原则作为许多法律的基本原则,不仅调整社会关系,而且为整个社会奠定诚信基础,对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劳动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市场活动中注重信用,信守承诺,诚实不欺骗,追求自身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行为良好。订立、履行甚至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诚信。真诚、恪守信誉,实现利益平衡。然而,随着劳动关系向市场化的合同关系转变,劳动关系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终止等方面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因此,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阶段,诚信原则的适用首先体现在对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防止权利滥用。

虽然劳动关系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但由于劳动力与劳动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用人单位就成为劳动力的控制者和劳动力的管理者。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福利、晋升、培训等均由用人单位控制。在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处于被动地位。正因为如此,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通常涉及的道德风险远大于一般民事合同。然而,劳动力是创造财富的重要因素。国家必须保持一定规模和素质的劳动力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因此,保障劳动者权益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根本利益。劳动合同承载着劳动者的生存权、发展权和社会进步权。劳动关系平衡的破坏,不仅会减少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还会对社会利益造成巨大损害。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原则”,有助于裁判者事后平衡具体案件中的利益,实现个案的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关系领域的适用,旨在有效约束用人单位全面、公平地履行劳动合同,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辞职报告对解除劳动关系的影响不可能一刀切。相信只要员工写了辞职报告,用人单位就合法解除劳动关系,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在审理个别案件时,还应从辞职报告的时间和过程、用人单位的指示、劳动者的行为等角度,充分查明事实,充分探究真实含义,从而查明辞职的真实情况。事实真相,准确识别,惩治失信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解释说理的指导意见》中强调,要把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深入解读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规律体现在法律法规中。公民价值观的指引,实现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辅相成。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裁判员并没有仅根据辞职报告就认定用人单位已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通过严格的事实调查还原事实真相,调整劳动关系倾斜的天平,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用人单位的失信行为进行了惩罚。裁判结果为引导诚实守信、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树立了典范,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参考。真正发挥司法审判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的规范、评价、教育、引领作用。等职能,通过公正判断建立行为规则,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文/杨晨辉成珠/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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