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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五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执行。
省长阮青发
2020 年 2 月 13 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的决定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的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地方人民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条例执行。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对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公共资源总体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福利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非——政府投资,但须经政府批准且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项修改为:“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和标准,经党委批准,同时向社会公布。等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明确目录和标准。听取地方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并向地方主管部门报告。经部门党委(党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应当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党的领导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整个过程。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要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依法行政。遵循规律,适应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要求。”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按规定执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用于考核评价。”决策机构及其领导人的重要内容。”
七、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报决策层”。有权决定是否开始。决定启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条修改为:“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规定的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定的,可以建议政府机关(室)将该事项予以处理。”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机关(室)研究并报政府确认。”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因紧急情况或者其他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在公开征求意见时说明;
九、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决策事项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州、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推荐、邀请、等,并进行动态管理。”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专家论证可以通过论证会或书面协商的方式进行。决策事项负责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送达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专家和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决策事项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
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专家论证后,参加论证的专家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负责。 ”
十二、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决策事项负责单位应当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带来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但根据相关规定规定,相关风险已经评估评估后,不再进行重复评估。”
十三、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决策事项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交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提交本单位的合法性合法性审查机构。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应当经同级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机关(室)应当自收到负责单位的决定事项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决定事项草案。决策事项。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同级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证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十五、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当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提供咨询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检查、调查;根据审查情况,可能会要求决策单位补充提供相关材料,并补充完善本规定要求的相关程序。”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对重大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提出下列审查意见:”
第二款修改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或者审查认为违法的,不得提请政府讨论决定。对于探索性改革决定——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明确提出法律风险,并提交政府讨论决定。”
十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后,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10天内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十八、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请同级党委批示、报告。”
十九、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单位,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实施方案,跟踪实施情况。实施效果。 ,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
二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草案时,有关人员对决定发表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陈述有关意见。对严重错误决定不服的东莞道滘律师,按照规定减轻责任。”
二十一、删去第四十五条。
二十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三十条中的“法律制度”修改为“合法性审查”。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相应调整文章编号,并重新公布。
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2016年5月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 根据2020年2月13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条例的决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制定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参照本条例。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行政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对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依法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密切相关。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编制或者调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以及需要人民批准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二)公共资源总体配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社会福利事业建设、政府投资重大社会福利建设项目审批和实施、民间投资但需政府批准并涉及公众参与的重大建设项目兴趣;
(三)制定或者调整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科技教育、城市建设、安全生产、劳动就业、卫生健康、公共服务等重大政策措施;
(四)制定或者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其他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专业商品、特许经营或者服务的价格;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安全、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而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前款所列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的目录和标准,经同级党委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明确行政许可的目录和标准。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并报告本部门。部门党委(党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决策全过程。重大行政决策。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重大行政决策要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全面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依法行政。符合规律,适应云南高质量跨越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等程序。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成为对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建议与承诺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意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评估后,报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定启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政府领导召开的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临时会议的决定,以及政府主要领导或者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并根据政府部门单位的法律责任确定应当承担的决策事项;
(二)政府部门或者下级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经机关(室)研究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政府的,提出提案的部门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下一级为决策事项负责单位;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协委员通过法案、建议、议案提出议案,经机关(室)研究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报政府的——议案、建议、提案的负责部门为决策事项责任单位。 ;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经政府办公厅(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认为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应当报政府确定决策事项的负责单位;
(五)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认为文件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政府机关(室)提出将其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研究报政府确认。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起草前或者起草过程中,决策事项负责单位应当组织或者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自行研究。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形成后,决策事项负责单位应当征求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意见。对未获采纳、涉及提出意见单位职责,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决策事项指示草案草案中作出特别说明。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和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实施和配合单位、预算、岗位——决策实施评价方案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起草说明。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进行多种方案比较研究的,决策事项负责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备选方案供选择。
第三章公众参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扩大公众知晓范围,引导公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事项负责单位应当根据决策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通过政府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决策事项、依据、说明等内容,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因紧急情况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予以说明;
(二)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三)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听取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事项单位应当采纳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以适当形式向公众反馈。决定草案事项说明中应当说明公众提出的意见的采纳情况。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公开征求意见,不得提请政府讨论决定。
第4章 专家论证
第十五条 决策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州、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通过公开征集、推荐、邀请等方式选聘专家。 .,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和实施成本控制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论证;对涉及领域广泛、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参加决策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决策单位不得选派与重大行政决策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
第十八条 专家论证可以通过论证会或书面协商的方式进行。决策事项负责单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达专家和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论证会的,决策事项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席论证会,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结束后,参加论证的专家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负责。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单位应当对可能给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带来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但是,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和评估的,不再进行重复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的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事项负责单位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一条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和方法等;
(二)通过公示、舆情追踪、抽样检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意见;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类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研判;
(4)根据评估情况确定无风险、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四个风险等级。其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确定为无风险、小风险、中风险、大风险四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二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考核事项及考核流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及风险程度;
(四)关于是否执行、部分执行、暂停执行或者不执行的建议;
(五)风险防范和缓解措施以及应急预案或者其他替代方案。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提请政府讨论决定。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提交政府讨论决定前,应当提交本单位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前,必须经同级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四条 决策事项负责单位将决策事项草案提交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向政府机关(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请政府批示讨论决定;
(二)决策事项草案和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四)部门和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咨询)意见以及应提交的风险评估报告、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单位合法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
(6)与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如果负责决策事项的单位提交的材料不完整,则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将不接受。
第25条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应在收到负责决策事项提交的决策事项草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草案和相关材料提交给合法审查部在同一级别进行合法审查的政府,并确保必要的合法性审查时间,这通常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26条合法性评论的内容包括:
(1)决策主题的合法性;
(2)决策基础的合法性;
(3)决策内容的合法性;
(4)决策权的合法性;
(5)决策程序的合法性。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政府合法审查部应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相关领域的专家,以进行合法示威或提供咨询意见;如有必要,他们可以组织现场检查和调查;根据审查情况,可能需要负责决策事项的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并补充并改进这些法规要求的相关程序。
在合法审查期间不包括在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进行检查和研究以及证明和咨询的时间上花费的时间。
第27条政府合法审查部应根据审查情况提出以下合法性审查意见:
(1)主要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是合法的;
(2)建议对某些内容进行修改和改进;
(3)决策草案超过法律权限,或者内容和程序中存在重大法律问题。
政府合法审查部门尚未审查或被审查违法的主要行政决策问题不得提交给政府进行讨论和决定。为了探索性改革的决策问题,该州尚未明确规定,法律风险可以清楚地说明并提交给政府进行讨论和决策。
第7章小组讨论和决定
第28条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在政府执行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讨论和决定。
第29条政府合法审查部门提交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政府办公室(办公室)应根据以下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处理:
(1)如果相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可以提交政府进行讨论和决策,则决策事项和相关材料草案应提交给政府的领导人,以进行审查,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应决定将其提交政府执行会议或全体会议,以进行讨论和决定;
(2)如果认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草案不能提交政府进行讨论和决定,则应将其退还给负责决策事项的单位政府领导人或负责人,原因应书面解释。
第30条政府执行会议或全体会议应决定决策草案,是否采用,不采用它,原则上采用它并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推迟决定 - 制作,并根据会议的情况准备会议记录。
如果决定暂停决策决策的决策草案仍然无法满足提交和改进一年以上的讨论和决策要求,则决策事项将自动自动终止。
第31条当政府执行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并决定主要的行政决策事项时,负责决策事项的部队(办公室),政府合法审查部门应作为无投票代表参加会议,并在必要时就主要的行政决策事项做出决定。解释相关情况。
第32条在做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应根据法规要求同一级别的党委员会的指示和报告。
如果需要将主要的行政决策事项提交上级当局批准,则应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处理。
如果需要根据法律以同一级别或常务委员会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重大的行政决策事项,则应根据法律诉程序处理它们。
民主咨询中包括的主要行政决策问题应根据民主咨询程序来处理。
第33条通过了重大的行政决定后,政府总局(办公室)和负责决策问题的部门应迅速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和其他渠道宣布重大行政决定的结果,除非情况下根据法律禁止披露的地方。
第8章实施和监督
第34条根据法定责任,应按照法定责任指定实施单位,以制定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实施效果并确保实施的质量和进度,为重大行政决策指定实施单位。
第35条在宣布和执行重大行政决定后,实施决策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决策事项的实施时间限制或有效期,自行或授权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进行决策后的实施评估。但是,参与与决定的起草和论证阶段有关的专家和专业机构不得委托对决定进行实施后评估。
应征求公众意见,以进行大规模行政决策的实施后评估,并且实施决策事项的单位应为采用反馈意见的统一公开书面回应并解释原因。
第36条决策事项的实施单位应根据评估结果制定决定后的实施评估报告,并在同一级别提交给政府。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一致的程度;
(2)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3)决策问题;
(4)对决定的社会接受;
(5)该决定的短期收益和长期影响;
(6)关于继续执行,停止执行,中止执行和修改决策的意见或建议。
如果在执行决定后,评估建议停止执行,中止执行或修改决定的内容,则应将其提交给政府执行会议或全体会议或全体会议以进行讨论和决定。对决策内容的任何重大调整都将被视为新的决策事项,并应按照这些法规的程序进行处理。
第37条如果修改或废除了主要行政决策的法律,法规和规则,或者决定决定基于决定的客观情况,并且政府决定停止执行,暂停执行或调整重大的行政决策,应实施决策事项,该单位应立即实施,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以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38条政府监督机构应基于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安排,采取诸如后续检查,监督和敦促等措施,以监督实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如果发现问题,则应及时处理它们并向政府报告。
第39条县级或以上的人政府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每个案件实施一个文件,并提出决策建议,风险评估,专家论据,听证会,合法性审查,会议记录,实施后评估, ,监督和检查等在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收集和归档材料。
第40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政府应包括根据法律的法律评估和制定法治政府的政府政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定和低级人民政府的政府。 。
第9章问责制
第41条县级或高于县级的人政府应提高重大行政决策的问责机制,建立终身问责制系统和一个重大行政决策的责任审查系统,并改善转移,辞职,辞职,退休等。不影响问责制。
第42条如果决策器官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且属于以下任何情况下,则应根据“行政机构公务员的惩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负责的领导人和直接负责的人员进行惩罚:
(1)未能执行主要的行政决策程序,导致决策错误,造成严重损失或不利影响;
(2)当应根据法律制定决定时,不做出决定,或者应及时做出决定,但长期延迟,造成巨大的损失或不利影响。
当决策器官共同讨论决策草案时,如果相关人员对该决定发表不同的看法,则应如实说明事实。如果相关人员对严重错误的决定表达了不同的意见东莞道滘律师,则将根据法规减少或减少其责任。
第43条如果负责决策事项的单位违反了这些法规,并且具有以下情况之一,则应根据“对行政机构公务员的惩罚法规”和其他规定的“惩罚法规”和直接负责的人员受到惩罚。 :
(1)未能执行重大的行政决策程序,从而导致重大行政决策的严重错误;
(2)在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执行中欺诈。
第44条如果决策事项的执行单位违反了这些规定,并且具有以下任何情况,则负责的领导人和直接负责的人员将受到“惩罚行政机构公务员的惩罚法规”和其他法规的惩罚。 :
(1)拒绝执行或故意延迟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决定的执行,并决定停止,中止或调整重大行政决定;
(2)故意隐瞒或虚假报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第45条如果受托专家或专业机构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则,从而造成严重的后果,则相关当局应根据法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0章补充规定
第46条这些法规将于2016年6月1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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