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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法院受理人力资源公司与运输

时间:2024-10-17 22:1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道滘律师获悉

案件简介

“法官,你能帮我们尽快立案吗?我们公司真的快活不下去了!”

2023年4月,一家人力资源公司的代理人带着20余起案件的数千页起诉材料来到南京鼓楼法院立案窗口,急切地诉说自己的冤屈。

原来,人力资源公司与一家运输公司合作多年,曾向运输公司派遣过千余名劳务人员。但双方并未就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达成明确约定。

2020年8月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人力资源公司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在支付100万多元后,该公司与运输公司协商赔偿但未果。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承担最终付款责任。 。

原告认为

原告向被告派遣工人,仅收取每人每月30多元的派遣费。现在要求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社保缴费基数的8%,为每名职工平均缴纳公积金2万元以上。这实在是不公平。

被告相信

原告系用人单位,其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向被告追偿,不应承担责任。

法庭听证会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纠纷时间跨度长、范围广,为引导当事人形成合理预期,有效解决一批案件,法院决定选取最具代表性的案例进行示范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对公积金缴存负担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六条规定的公平原则确定最终责任方。 。本案中,由于劳动者创造的价值是由运输公司直接获得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运输公司应缴纳人力资源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被告表示,虽然对判决确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没有异议,但作为成本监管企业,资金管理、审批和报销流程极其严格,过程中需要提供有效文件基金交易情况,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做好准备。此外,后续案件涉及的劳务派遣时间跨度多年,清算事项复杂、金额巨大,难以一次性全部完成。

原告称,公司收到拖欠货款要求,期限紧迫且缺口较大,影响了公司正常经营。希望运输公司直接付钱。

两党的解决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判决后调解

为大幅促进该群体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同时缓解人力资源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法院决定利用商事调解的专业力量,配合鼓楼区女企业家联合会调解中心参与后续纠纷解决。

一方面,进行“面对面”集中调解,多次召集双方代表,就支付周期、业务审批流程、资金供应压力等重大矛盾进行沟通协调;另一方面,对运输企业进行“背靠背”上门走访道滘镇律师,人力资源公司特别是针对运输企业要求通过司法程序获取付款证明的情况,向他们进行了解释通过特邀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的效力。法院确认后,将作出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这种模式花费的时间更少,效率更高。

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双方在鼓楼区女企业家联合会调解中心的主持下达成一揽子调解方案。和解当天,法院当场作出了第一批案件的司法确认裁定,缓解了人力资源公司的资金压力。后续案件也将分阶段、分批有序解决。

“有了这个文件,审批流程就没有问题了,员工公积金补缴就有保障了!”人力资源公司的一位代理人说道。

延伸思考

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发挥着积极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缴纳公积金的法定义务。但在劳务派遣这种特殊形式下,实践中对于由哪一方承担缴纳住房公积金费用存在争议。

劳务派遣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劳动者送到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劳动。这种灵活的就业形式广泛存在于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关于劳务派遣中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道滘镇律师,劳务派遣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主体是劳务派遣企业。据此,原告作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缴纳义务,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这也是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原告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依据。

同时,《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第五条还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时,应当明确被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责任和缴存方式。雇员。在协议中说清楚。该规定的更高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有关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的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一方面,立法考虑到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尊重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人单位之间的独立协议。还强调要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防止单位相互推诿,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本案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责任人与最终承担费用的人并不相同。费用由谁承担,仍需根据双方协议综合确定。

对于协议没有约定住房公积金事项的,应当按照平等民事当事人处理合同纠纷的思路进行分析。即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可以协议补充。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相关协议条款或交易惯例确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就住房公积金问题达成一致,但协议约定原告仅按每名派遣员工每月领取30元的劳务费。在此基础上,法院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作出了最终判决。实际用人单位缴纳公积金缴存费,通过“行业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妥善化解矛盾,实现劳务派遣“三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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