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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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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

时间:2024-09-01  【转载】

.临沂某公司诉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案——东莞道滘律师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的,亦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方能销售裁判要旨:经营者通过网络平台销售所谓“裸车”即不含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是否违反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认证规定,应当从产品的技术规范、商品的销售行为以及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价值进行综合分析。对于产品外观上与电动自行车近似、加装蓄电池即能实现电动自行车功能,且经营者、消费者均以销售、购买电动自行车为目的的,应当将该产品认定为电动自行车,道滘律师必须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才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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