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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个人违规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导致重大安全事故

时间:2024-09-01  【转载】

祁某华重大责任事故案——东莞道滘律师个人违规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 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裁判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但只处罚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对于个人违规自建房用于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主体不具有单位属性,不符合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主体要件要求,依法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此类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可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道滘律师从宽处罚明显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可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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