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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追诉期限的起止日期是多久
时间:2024-06-03 【转载】
关于追诉期限的计算问题,应遵循以下原则:
从犯罪之日算起;若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而发生的状态,则从犯罪行为终结之日开始计算。
若犯罪分子在被追诉期限内再度实施犯罪,那么前次犯罪的追诉期限将由犯后罪之日期重新计算。
然而,有些情况不受上述规则制约:
首先,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在对案件展开调查并正式立案后,如果被告方逃避调查或审判,则这段时间不计入追诉期限之内;
其次,倘若被害者在追诉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均被要求立案却未能立案的话,亦不会受到追诉期限的影响。
超过追诉时效不代表无罪释放,只是公诉机关将不再对该案提出起诉罢了。
一般来说,超过追诉期限即意味着失去追诉权。
但是,如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正式立案侦查或在法院接受案件后,相关人员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或审判,此类案件仍将排除在追诉期限之外,从而仍然能够以适当方式进行审理。
为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得以健康运转,我们必须准确评估是否需要立案以及案件是否已经受理,以便有效地确定何时开始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