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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37载“无证”婚姻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时间:2024-04-05 【转载】
“法官,这些年我是一忍再忍,这段婚姻再坚持下去也没有意义了,就让我们俩各自解脱,安度晚年!”廖大妈握住经办法官的手,恳切地说道。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廖大妈与林大爷于1987年经人介绍认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儿一女,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后,两人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脾气、性格不合,数十年来始终争吵不断,几度意欲离婚,但因子女及其他原因耽搁至今。长期存在的矛盾让廖大妈感觉身心俱疲,一纸诉状诉至福清法院请求与林大爷离婚。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林某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廖某与林某构成事实婚姻,二人共同生活至今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廖某提起离婚诉讼,经调解和好无效,可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依法准予廖某与林某离婚。
法官说法: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虽未办理或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但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按事实婚姻进行处理。对于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在调解不能和好的情况下,经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作者:福清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