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K歌散场朋友醉驾摩托摔伤致残,谁来承担责任

时间:2024-04-05  【转载】

案情经过


近日,郑某与温某、尹某、黄某、林某等人相约到某KTV包厢饮酒唱歌,直到凌晨0时20分左右方才散场。醉酒后的郑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温某并送其到家后,郑某在回家过程中未能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摩托车车体左侧碰撞道路中央隔离护栏,造成郑某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机关认定,郑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且郑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当即被送往医院救治。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事故造成郑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郑某认为温某几人与其共同饮酒后,在其醉酒状态下并未提醒或劝阻其不能驾驶车辆或将其安全护送回家,将其置于危险状态,造成其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致其受伤,温某几人行为存在明显过错,且与其受伤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的身体状况、酒量以及饮酒后可能产生的危害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但其疏于履行对自身的注意义务,饮酒不节制,导致过量饮酒,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无证驾驶机动车及驾驶机动车未戴头盔,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负有重大过错,且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他人存在劝酒或强迫郑某饮酒的行为,因此,其应对自身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温某等人作为郑某朋友,相约喝酒唱歌,虽然共同饮酒虽系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当尽到相互提醒、劝告少饮酒并且阻止已过量饮酒之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特别是若其中的饮酒人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即饮酒中的提醒、劝阻义务与饮酒后的护送、通知、照顾义务。

    温某等三人作为共饮者在郑某饮酒过量醉酒后,应尽到帮扶、护送或通知家属等义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看见或者已经注意到而未有效劝阻等,致使郑某醉酒独自回家发生事故,共饮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郑某合理损失10%赔偿责任。


其中,当晚散场后,温某还搭乘已经醉酒的郑某驾驶的摩托车回家,由此而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对醉酒者郑某比其他同饮者更负有照顾义务,故应承担共饮者60%赔偿责任即独自承担郑某合理损失6%赔偿责任,其余4%赔偿责任由另外两位同饮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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