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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否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时间:2024-02-16  【转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物,以表示其与对方缔结婚姻的诚意,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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