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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社保“挂靠”起纠纷,法院这么判!
兰先生与刘先生系多年好友,2014年兰先生向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刘先生表示,希望将其社保“挂靠”在甲公司,刘先生碍于朋友关系便应允其要求。然而,2021年甲公司将兰先生医社保移除后,兰先生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甲公司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拖欠劳动报酬、应休未休年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并得到支持。甲公司不服,遂向台江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成立应以实际用工为条件。缴纳社会保险费虽然可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但仅凭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缴纳情况,并不能当然认定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实质要件进行分析。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结合在案证据,法院从案涉工作地点、工作内容、薪酬发放、与其他同事接触等各方面实质内容进行分析判断,认定甲公司与兰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甲公司无需向兰先生支付相关工资及补偿金。
法官提示:社保“挂靠”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有正常用工或劳动关系,才可以给员工缴纳社保。为非员工“挂靠”社保,可能会存在伪造工资表、员工名册等违法行为;而且还会面临被非员工要求支付薪资福利待遇的风险,给企业经营发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因此,公司在经营中应合法合规,杜绝为非员工“挂靠”医社保。
通过单位“挂靠”社保还存在多种风险,比如《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严重失信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不仅如此,由于和“挂靠”公司并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享受不了任何工资、福利等待遇。也存在很多打着“挂靠”的幌子实际实施诈骗行为最后卷钱跑路的公司。所以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选择正规途径办理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