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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有哪些
时间:2023-12-29 【转载】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首席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另外两名仲裁员和书记员;
2.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由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三名仲裁员和书记员;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人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而由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
4.对简单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
5.对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组成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的特别仲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