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应具备这些内容

时间:2023-09-21  【转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应具备这些内容:


  1.劳动合同的终止期限;


  2.劳动者的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报酬;


  5.劳动者应遵循的纪律;


  6.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7.法律责任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