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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花钱“找关系”就能申请公租房?
案件简介
原告A女士为获得嘉禾县某地公租房住房资格,在被告B先生的示意下委托其找关系办理。2019年6月,经原、被告及在场人C女士的协商下,由A女士给付B先生1.6万元作为申请公租房疏通关系的费用,B先生在收款后于当日向A女士出具了一份收条,内容为“今收到A女士办事款16 000元整,如果办事不成功,全部退还。收款人:B先生”。C女士作为见证人在收条上签字确认。
2020年,C女士因涉嫌受贿、行贿犯罪被嘉禾县监察委调查。其中收取原告的16 000元均已被嘉禾县纪委监委收缴。事后,A女士因未取得公租房,被告又未退回16 000元,导致纠纷产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A女士为取得公租房委托被告B先生办理相关事宜,双方形成的是一种委托合同关系。但原告明知自己不符合取得公租房资格条件,企图通过不正当途径达到自己非法目的,该行为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B先生出具给A女士的具有委托合同性质内容的“收条”应认定为无效。
原、被告的这种行为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同时破坏了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和管理制度,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行为目的和手段非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公租房是政府向住房困难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住房,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就可以申请,但明知自己不符合取得公租房资格条件,为获得公租房住房资格,委托他人找关系办理,试图通过所谓的“门路”来违规活动公租房,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另外,申请公租房不收取任何手续费用,以帮忙申请公租房为由索要钱财的中介或者个人涉嫌诈骗行为,要提高警惕,谨防被骗。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