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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一男子在医院偷盗被判处十个月
近日,被告人刘某因在信丰县某医院盗窃,被信丰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被告人刘某意图在医院盗窃他人财物,遂于2022年8月31日13时许窜至信丰县某医院。在该医院内科大楼四楼413房间外,被告人刘某发现该病房内只有一人正在休息,且床尾处有一红色钱包,遂潜入该房间内将红色钱包盗走,将包内现金3670元盗走后把钱包内的老年手机一部、身份证二张、社保卡一张丢弃。案发后,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并扣押了现金1470元后发还至被害人。
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0月31日被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7日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日被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兴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2022年11月26日,被告人刘某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多次盗窃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医院盗窃病人财物,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赃款已退赔至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肖某、被害人方某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千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