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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员工在无证企业受伤 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3-02-24 【转载】
赖某在罗某和邹某共同经营的家具厂上班,2020年4月14日,赖某在工作时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赖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 11000 元。因罗某和邹某共同经营的家具厂未办理工商登记,区人社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赖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仲裁申请不予受理,赖某遂诉至南康区法院要求罗某和邹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合计 191658 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该单位应当向伤残职工给予一次性赔偿,故本案中罗某和邹某应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按赣州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2倍向赖某支付一次性赔偿,但不得低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罗某和邹某连带支付赖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16632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5120元、鉴定费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护理费1764元。
一些经营者为了躲避纳税或逃避各类工商、安全等部门的检查,往往不经注册登记就设立小加工点。这些小作坊招工用人,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经营者将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应当合法经营合法用工,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防范自身的经营风险。劳动者在找工作时,要确认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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