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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逾期近4小时还息 诉请恢复征信被驳回
时间:2023-02-24 【转载】
2021年3月,张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银行贷款,按照贷款约定每月21日为还利息日 。同年11月21日前,银行发送的系统提醒短信、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微信等方式提醒张某于21日18时前还息。当日21时48分,张某向还款账户汇入利息,银行22日才扣划成功,由此产生逾期还款。张某认为自己于21日当天汇入利息,由此产生的逾期还款记录责不在己而在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恢复其征信、消除2021年11月的逾期还款记录。近日,南康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本案中,张某在银行办理贷款后,应当按照约定时间偿还贷款利息。银行通过向张某发送系统短信、银行工作人员微信提醒等方式向其告知了2021年11月的还款时限,故张某于2021年11月21日21时48分向还款账户汇入应还利息导致银行未扣款成功,进而产生的张某逾期还款记录,不能归责于银行。张某诉请要求银行恢复其征信、消除2021年11月的逾期还款记录,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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