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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残老人出赠房屋 法院判决赠与合同无效

时间:2023-01-31  【转载】

原告凌先生诉称,其与凌大爷系叔侄关系。爷爷奶奶生育了凌大爷、凌二爷(凌先生之父)和凌老太三位子女。凌大爷因自幼智力残疾,经鉴定智力仅相当于8岁儿童,在其父母去世后,由凌二爷接至家中照顾。凌二爷去世后,2017年2月,凌老太在瞒着凌先生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宣告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其为监护人。当年5月法院判决后,凌老太随即将凌大爷接走并送至养老院。2021年,凌先生才得知凌大爷去世、案涉房屋赠与、过户等事宜。凌先生认为,凌老太的行为已违背监护人职责,且侵犯了自己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故提出上述诉请。

  被告凌老太辩称,其作为凌大爷的监护人,已尽到了全部的抚养义务。凌大爷作为残疾人,有很多基础疾病,每月只有政府发放的基本生活费,都是自己在承担其生活和看病开销。另,案涉房屋是父母遗产,凌大爷长居于此。凌先生曾强占案涉房屋用以开办麻将馆,严重影响凌大爷生活。在凌二爷去世后,凌先生甚至提出要与凌大爷争夺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并曾欲将案涉房屋出卖。后经法院判决,案涉房屋才归凌大爷所有,凌大爷需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的折价补偿款,是凌老太代为支付的。凌大爷为报答上述付出并防止凌先生的骚扰、侵占等,2020年将案涉房屋赠与凌老太。在办理产权登记过程中,凌老太已向相关工作人员披露凌大爷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为其监护人等事宜,故赠与、过户等行为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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