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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哺乳期员工赔偿标准

时间:2021-09-17  【转载】

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六个半月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按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实得工资(不包括生产性津贴和奖金)计算。若女职工生活困难,符合本市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困难补助。 如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为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和下一代的身心健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本条旨在充分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也就是说即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孕期与产期和哺乳期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其中,产期长度应当以生育正产、难产或小产的法定产假期为准,哺乳期长度应当与法定界限相符,一般限于婴儿周岁。处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将其辞退,除非提供证据证明引起辞退的事由在法定禁止性条件的适用范围之外,并且与怀孕、分娩或哺乳毫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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