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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解除时间不明确的劳动合同。对于公司这种立场,夏先生立即表示因为公司存在长期拖欠工资的情况,并不铺排工作已违背劳动法,他要求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期限是以劳动者完成一定任务来确定的劳动合同。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23条的划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分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单位原决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
一、劳动合同的期限
律师分析:
夏先生2004年12月进入上海一家美资公司从事在华投资高级参谋工作。固然案件本身有些复杂,但主要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与夏先生签订的是何种期限的劳动合同,假如是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提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显然是违法解除的行为;反之,假如确认只是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则可以视为正当终止。在未获劳动仲裁支持后,夏先生诉至法院,并追加了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的诉请。
夏先生回公司上班的第一天就要求单位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但公司以为法院并未判令公司承担此项义务,故拒不支付,并且表示暂时难以铺排原岗位,要求夏先生等待铺排。回国后,公司上海的总代表与夏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了进单位的时间、6个月试用期及年薪待遇,但并未写明是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进公司前他曾两次赴美与公司的大老板协商工作待遇事宜,终极公司高层确认他的年薪为40万元人民币,并口头承诺与其签订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本案是由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行为导致了夏先生的工资损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的责任。在夏先生工作了5个多月后,公司溘然向他发来一份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说公司与他签订的6个月试用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不需要其继承服务。但法院以为,劳资双方固然未昭示“无固按期限”,但从商定年薪的角度来看,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非只想短期试用夏先生,因此推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应为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对这种劳动合同应当留意明确任务的内容和要求。法院以为夏先生因判决产生的权利可以通过法律程序继承主张权利。
我国《劳动法》中列举了三种劳动合同的期限,即有固按期限、无固按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其尺度为:用人单位作出决定之日时该劳动者在岗前12个月的月均匀工资乘以停发月份。有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履行和解除的时间是当事人事先确定下来并且是相对固定的劳动合同。随即,夏先生又提起第二场劳动争议仲裁。对这样的判决结果劳资双方都没有上诉,在法院判决生效的越日单位给夏先生发来了复岗通知书。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公司的做法夏先生表示无法接受,随即便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但因对相关劳动法律了解不清,夏先生当时并未提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