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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强奸罪
邓辉林上诉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2012年7月22日,被告人邓辉林主动约曾某某到其所开的店里见面,曾某某表示同意。紧接着,被告人邓辉林强行与曾某某发生了性行为。
。但邓辉林不顾曾某某的反对,先是关掉店里的窗户和电灯,然后强行脱去曾某某的衣物,被害人曾某某虽极力反抗,却终因力气抵不外邓辉林,致使反抗未果。 2012年7月23日早上,被害人曾某某在其姐夫和表妹周某某的陪同下,到定南县公安局报了案。之后,被告人邓辉林便伸手去摸曾某某的上身,并强吻曾某某;而曾某某则一边用双手交叉护住胸部,一边闭着牙齿,不让邓辉林抚摩和强吻。
当晚9时许,被告人邓辉林关好店里的大门,与曾某某一起坐在沙发上聊天。期间,曾某某左手中指被邓辉林的指甲划伤。经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损伤程度为稍微伤丙级。
法院审理以为,被告人邓辉林违反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2012年7月,被告人邓辉林经人先容与被害人曾某某相识,两人互相留了电话号码。
事发当晚,被害人曾某某将其被邓辉林强奸一事告诉了自己的表妹周某某,周某某则用曾某某的手机发了短信给邓辉林,谎称没什么事,以稳住邓辉林。
男子在与女友见面不到三个礼拜后向对方提出同房要求被拒,欲火攻心之下男子失去理智强行奸污了对方。当晚8时许,被害人曾某某骑摩托车来到邓辉林经营的店里,并在店内一直等到邓辉林做完工作及吃完晚饭。日前,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邓辉林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维持了该一审讯决。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划定,该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