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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非全日制职工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
刘某为一名电工,兼职为多家公司工作。自2013年1月1日起,刘某开始兼职为乙公司电工,每周一至周五下午1点至5点到
乙公司工作。工作至2014年9月30日,乙公司口头通知刘某终止非全日制用工关系。10月20日,刘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支付2013年5天
和2014年4天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仲裁委查明,刘某在乙公司工作期间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遂对其主张依法予以驳回。
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非全日制职工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理由如下:
第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种灵活的就业或用工方式,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有计划地安排可随时被通知终止用工的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明显违背“灵活就业或用工”的本意。
第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其享有休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则可能出现该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用人单位合计休两次或两次以上带薪年休假的情形,这对全日制劳动者来说显失公平。
第三,“休息休假”是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从《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3条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来
看,“休息休假”不是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休年休假。
第四,《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或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劳动报
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等,这些均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1条第1款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的规定不符。
综上,笔者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不应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