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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承担赔偿责任不等于存在劳动关系

违法转包、非法分包下,最初的承包人与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招用的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
    2013年7月1日,济南某集团与济南某建设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合同书,委托建设公司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某仓储物流中心。后建设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济南某建 筑劳务有限公司,杜某又从劳务公司承包了该工程。2013年9月13日,周某被杜某招用,到该项目工地工作。9月15日,周某在工作时受伤。周某于 2014年5月28日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确认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于6月4日决定不予受理,周某不 服,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 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 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周某是杜某招用的工人,周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建设公司的管理,从事建设公司 安排的工作,由建设公司支付劳动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 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和 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 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上述规定是指劳动者在违法转包、非法分包的工程中遭受的伤害事故,系由 于发包人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造成的,其应当对劳动者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据此推定劳动者与发包方存在 劳动关系。综上,周某要求确认与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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