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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子公司之间流动的劳动者工作年限是否连续计算

陆某于2006年1月进入某集团公司控股子公司B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因结构性调整又进入该集 团公司控股子公司A公司工作,并于2008年1月签订了劳动合同。2012年4月,A公司发生经济型结构调整,与陆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支付了其4.5个月 工资的经济补偿。陆某认为,计发经济补偿的起算时间应为2006年1月,A公司应当支付其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为此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查明,陆某未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后,B公司未支付其经济补偿,集团公司、A公司与B公司之间也未有关于职工工作年限是否发生继承的规章规定或协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子公司之间流动的劳动者,工作年限是否应连续计算。
    本案在审理中形成了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陆某因集团公司的调动安排进入A公司,该调动行为是一种岗位调动,陆某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即A公司应当支付陆某6.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A公司与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陆某因为合同期满进入A公司,且双方不存在任何关于工作年限继承的协议,陆某、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 系与A、B公司之间因经济性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陆某的工作年限当然不发生连续计算,除非两公司之间有相关约定。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集团公司即母公司,是通过拥有一定数量的股权,或通过契约方式能够实际控制另一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公司。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 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尽管在实践中,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都是同一人,但它们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陆某均与两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未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因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才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该行为并不是调岗行 为,更不存在“借调”行为。因此,陆某的工作年限不能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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