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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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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工人一般过失 不减轻被帮工人赔偿责任

从事个体钢材生意的张先生从外地购进一车旧钢材,并将钢材运至当地钢材市场自家摊位前卸车。相邻生意人葛某见状主动前来帮 忙卸车。在卸车过程中,葛某拉动一根长钢管时,不慎引发其他钢材滑落,将其砸伤。为治伤,葛某花费29120.08元。由于张先生拒绝赔偿葛某医疗费,双 方闹上法庭。张先生提出,葛某卸钢管时方式不对,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法院审理后依然判决张先生全额赔偿葛某损失。
    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款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依据该条法律规定,只有在义务 帮工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下,才可以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义务帮工人即使存在过错,只要不是重大过错,则不能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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