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不能证明辞退职工有据 被裁决支付赔偿

2012年10月20日,李某到某机器配件有限公司从事组装工作。2013年4月16日,李某在工作时不慎将腰部扭 伤,2014年3月7日,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李某不构成伤残。3月21日,配件公司以李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将其辞退。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配件公司支付赔偿金。
    配件公司辩称,李某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按规定到单位工作,自恃工伤拒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了单位规章制度,故辞退李某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在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庭审中,配 件公司当庭提交了职工停工留薪期到期通知书、邮政快递单、惩戒结果通报、会议记录等证据,以证明辞退李某系合法的。但李某称其从未收到职工停工留薪期到期 通知书,配件公司提供的快递单亦无法显示送达的内容,且公司也未提供李某已签收职工停工留薪期到期通知书以及李某知悉逾期未上班的法律后果等相关证明。根 据举证规则,配件公司应对其行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配件公司作出的辞退李某的决定,系违法的。最终,仲裁委裁决由配件公司支付李某赔偿金8913元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