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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举证材料需要哪些

时间:2020-11-14  【转载】

  (一)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书证(证人、证言)、物证。

  (二)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病历及各项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三)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四)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误工损失(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五)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病休证明。

  (六)如要求伤残赔偿,需提供高级法院法医室或公安部门的伤残鉴定及赔偿数额依据。

  (七)就医交通费用单据。

  (八)交通管理部门有关事实及责任的认定。

  (九)被损害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十)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十一)被损害车辆的保险证明。

  (十二)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证据。

  (十三)车辆的行车、运营执照,司机的驾驶执照。

  (十四)死者生前所赡养、扶养、抚育人员的有关情况说明。

  十五)必要的丧葬费用支出凭证。

  (十六)肇事司机是否系职务行为。

  (十七)如被损害车辆系出租车,需提供车辆承包协议。

  (十八)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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