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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分则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脱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