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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久不还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时间:2020-07-05  【转载】

一家学校附近的小商铺多次向某商行批发食品和饮料,店主却拖欠货款不还,无奈,商行老板将其告上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经查明,原告曾某在宁都县开了一家商行,被告黄某在宁都某小学附近经营一家食品经营部。黄某经常会到曾某处批发一些食品和饮料,双方一直有生意往来。2018年4月11日到2018年9月5日期间,黄某先后五次向曾某的批发部赊购了价值4240元的货,但一直未给付曾某货款。经曾某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真实、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食品和饮料,有原告出具的销售出库单予以佐证,原告向被告交付货物后,被告未能按时付款,显属违约,被告应向原告给付货款。原、被告虽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原告主张被告应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法院予以认可。被告黄某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日前,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在判决发生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曾某货款424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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