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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帮工致残 打官司终获赔偿

时间:2020-06-08  【转载】

好心帮工友却意外受伤,构成九级伤残。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的案件,判决被告屈某赔偿原告严某医药费、抚慰金、赔偿金共计16万余元。

  帮助工友意外受伤

  屈某和严某同为某工地打工的保安,屈某是保安队的副队长。2017年8月的一天,两人在工作时,屈某让严某帮忙拿住一个瓶子,屈某往瓶子里倒一种液体,倾倒过程中屈某不慎将草酸倒在严某的双手上,致严某双手被严重烧伤;后屈某将严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严某双手酸烧伤1%,Ⅲ度,经简单包扎后其继续回工地上班。之后几天,严某双手疼痛无减轻,双手手指出现清亮水泡,单位领导和同事将严某送医住院治疗。一个月后,严某进行了手术,切除了左手食指和中指,右手中指和无名指,产生医疗费1万元,伤情鉴定为九级伤残。

  昔日工友对簿公堂

  因为受伤一事,严某多次与屈某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无果。严某遂将屈某诉至成都市武侯区法院。

  在法庭上,屈某辩称严某的医疗费已由所在公司支付,严某去医院治疗前,他曾向严某支付11000元;严某主张的误工、交通、护理等费用赔付标准过高;严某伤残等级不足九级,且严某应对自身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经查,屈某倾倒的液体系高浓度草酸。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结合本案,原告严某具有帮助被告屈某完成倾倒液体工作的意愿,屈某没有明确拒绝严某帮助,双方建立义务帮工关系。故屈某作为被帮工人,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所在公司支付的款项可否用于抵扣严某的损失;2.严某在帮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严某即使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一、关于某公司支付的款项可否用于抵扣严某的损失。结合严某提交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屈某基于处理私人事务而倾倒液体,该行为并不属于某公司安排的工作,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屈某未举证证明某公司代其向严某承担赔偿责任,某公司向严某支付20000元,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故某公司向严某支付的20000元不予在损失中抵扣。二、关于严某在帮工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或严某即使存在过错能否减轻被帮工人的赔偿责任。屈某在倾倒草酸的过程中,不慎将草酸倒在严某手上,造成严某受伤的事实,屈某未尽到注意义务,未为严某提供安全防护措施,其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严某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不应当减轻屈某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法院最后确定,在扣除屈某另向严某支付的11000元后,屈某应赔偿严某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钱薇伽 记者向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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