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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有补偿吗

时间:2020-05-07  【转载】

“试用期内,如果员工证实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辞退员工,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上述规定可知,在试用期内的,劳动者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辞职。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据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支付工资的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天数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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