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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交通事故

如何界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的立功

国《刑法》第68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理论界称之为,“协助抓捕型”的立功。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被 告人彭燕兵提供同案犯在自然博物馆当保安的线索是否属于协助抓捕型的立功存在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燕兵只是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赵卓在 自然博物馆当保安的线索,公安机关抓获赵卓并不是在其带领下,而立功是功利性极强的行为,协助抓捕型的立功注重的是实际结果,也就是说必须是在其带领下, 公安人员到自然博物馆将同案犯抓获归案的,才能认定为此类立功。而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燕兵向公安机关提供同案犯赵卓在自然博物馆当保安的线索在客观 上对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赵卓起到了协助作用,因为公安机关正是依靠其提供的这个线索才顺利地将同案犯赵卓抓获的,彭燕兵的行为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认定标 准,不能机械的理解〈〈解释〉〉中规定的“协助抓捕”,没必要要求带领公安人员或侦查人员到某地把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抓获的才能算立功。

    两种意见分歧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解释》中规定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笔者认为,本案中彭燕兵的行为符合上述解释中关于协助抓捕型立功的规定。理由是:

    首 先,要对《解释》中的“协助抓捕”有一个正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确实对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起到了协助作用,或者说司法机关正 是依靠其提供的某个信息才顺利地将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抓获,而这个信息司法机关按照正常的工作程序是不能获取的。就应该符合协助抓捕型立功的标准, 不能机械的理解“协助抓捕”是必须亲自带领公安人员或侦查人员到某个地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才算立功。

    其次,在适用《解释》认定“协助抓捕型立功”时,在具体案件里涉及到具体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时,对于到底能不能认定立功有疑问的话,应当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尽量朝着从宽,有利于被告的方向去解释,这也是符合有利于被告的基本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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