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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岗位职工受工伤用工单位拒担责败诉
杨某系公益岗位职工,因受工伤(十级伤残)被用工单位辞退。杨某要求该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该单位却以杨某为公益岗位职工为由不愿承担全部待遇。无奈,杨某申请了法律援助,在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近日,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裁决,由用工单位支付杨某各项工伤待遇款6.14万元。
自2013年8月起,杨某经银川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安置,到银川市某单位当厨工,每月工资由银川市就业局支付1300元,某单位支付500元。今年1月27日,杨某上班时因下雪地面湿滑意外摔倒受伤,致骶骨骨折。其所受伤害经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银川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十级伤残。杨某受伤后,某单位于3月31日将其辞退,工资发至4月份。
杨某因工伤失业,主张工伤待遇碰壁,于是向银川市农民工维权工作站申请了法律援助。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杨某将某单位作为被申请人向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因无医疗费等前期费用,杨某仅主张单位给其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等级鉴定费。近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该案,承办律师按时参加了庭审活动,履行了代理职责。拿到裁决书后,杨某对结果表示满意,对律师表示了感谢。(记者 杨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