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婚姻家庭
经典案例

婚姻家庭

此案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

案情:2012年8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傅某 在勉县县城解放南路某游戏厅玩耍期间,发现一无人玩耍的游戏机台面上有一串汽车钥匙,该傅就一直留意观察,见一直没有人去取车钥匙,就产生悄悄偷走车钥匙 并用车钥匙将汽车偷走占为己有的想法,后傅某将汽车钥匙盗走,并回到其租住房内换了衣服后返回到游戏厅楼下,当日19时许,该傅用盗得的车钥匙上的遥控器 确定系车牌号为陕FHT009号白色大众越野车(该车鉴定价值人民币26万元)后,即用所盗钥匙将该车发动后开走,后傅某打电话寻找停车地点无果,便打电 话告知其父说了自己盗车的事并说想将所盗汽车卖掉,其父让被告人傅某报警投案,当晚22时55分左右,被告人傅某向勉县公安局110报警台报警,并将所盗 车辆开回原处后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傅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盗车辆已退归失主孙某。孙某对被告人傅某表示谅解。

    问题:此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既遂?

    评 析:《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也就是说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中止,是指在犯 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动停止犯罪;二是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而自动停止犯罪的犯罪中止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1、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这 是犯罪中止成立的客观前提特征。这一特征意味着,如果犯罪已达到既遂形态,犯罪人不可能再中止犯罪;如果犯罪虽未达到既遂形态,但在发展过程中已由于犯罪 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止在犯罪预备形态或者犯罪未遂形态,犯罪人也不可能再中止犯罪。因此,从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开始,到形成犯罪既遂形态以前的这段时间 内,如果犯罪没有被迫停止于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而是处于犯罪发展过程中,才有犯罪中止成立的可能。如果犯罪已经既遂,行为人又自动恢复原状或者主动赔偿 损失,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既遂。2、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且是出于自己的意志而 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3、彻底性。即行为人必须彻底放弃正在进行的某个具体的犯罪。而自动有效地防 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 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所成立的犯罪中止,这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中止除具备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共性特征外,还应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必须有效 地防止其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犯罪中止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根据犯罪中止发生的时空范围对犯罪中止分 为预备中止(即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 犯罪中止);二是根据对中止行为的不同要求而对犯罪中止对犯罪中止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对于犯罪既遂的概念,我国刑法并未直接予以规定,刑法理论中关 于犯罪既遂的解释,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主张,一是“结果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且造成了法律规定的犯罪结果的情况。二是“目的说”,认 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并达到了其犯罪目的情况。三是“构成要件说”,主张犯罪既遂是指着手实行的犯罪行为具备了具体犯罪构成全部要件的情 况。“构成要件说”是我国刑法理论中和司法实践中通行的观点。

    本案中,被告人傅某在实施盗窃汽车后在其父的劝诫下将所盗汽车开回原 处并主动报警投案,从表面现象上看,被告人傅某实施了盗窃失主孙某汽车的行为,在失主未发觉和报警的情况下,将其所盗汽车开回原处并报警,未给失主造成损 失,也似乎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似乎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但从本案的实质上看,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之时,止于既遂的犯 罪结果发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行为人又自动恢复原状或者主动赔偿损失,由于其犯罪已经完成,不存在中止犯罪的时空条件,因而不属于犯罪中止而是犯罪 既遂。另从本案的犯罪构成要件上看,一、本案的犯罪对象是失主孙某的汽车,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二是本案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告人傅某将失主孙某 所有的汽车秘密开走,自己占有并使该汽车脱离了失主孙某的控制;三是本案中的被告人傅某也符合盗窃罪的主体要件;四是本案中被告人傅某明知该汽车是他人的 财物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故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上看,本案中被告人傅某的行为也已构成盗窃罪的犯罪既遂。即 盗窃罪的犯罪既遂结果已发生,不符合“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之时,止于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之规定。综上,本案中被告人的 行为是犯罪既遂而非犯罪中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