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三人共同强奸未遂能否成立轮奸

【案情】

    2012年7月18日23 时许,被告人高强、赵峰、陈一飞将与其一起在洛南县城东门口“如意大盘鸡”饭店吃饭、喝酒的被害人黄某(女,1994年10月24日出生)送回其住处后离 去。次日1时许,三被告人预谋奸淫黄某,由陈一飞卸下黄某住处窗户的玻璃,赵峰翻窗入室并打开房门,高强、陈一飞进入室内,后陈一飞因客观原因离开,高强 趁黄某酒醉熟睡之机,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时,因其生理原因而未能得逞,接着在赵峰与黄某发生性关系时,因遭到黄某反抗弃鞋而逃。三被告人在东门口汇合后, 逃回赵峰家。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强、赵峰、陈一飞违背妇女意志,相继对同一妇 女实施奸淫,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高强、赵峰、陈一飞已着手实施强奸犯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强奸的共同 犯罪中,被告人高强、赵峰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陈一飞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高强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被告人高强、赵峰、陈一飞均当庭 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三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三被告人在主观上虽有共同强奸同一妇女的故意,在客观方面实施了共同强奸同一妇女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 原因而未能得逞,系强奸未遂,不应认定“轮奸”这一加重量刑情节的辩护观点和理由,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对被告人陈一飞的辩护人认为的被告人陈一 飞在强奸的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观点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的被告人陈一飞系犯罪中止的辩护观点和理由,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采纳。综上量刑情节,应对被 告人高强、赵峰、陈一飞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 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被告人赵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 被告人陈一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 案中有两个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1、在三人实施的强奸案件中,无一人强奸既遂,能否认定为轮奸成立?2、如果认定轮奸成立,那么对强奸未得逞的三名行为 人能否适用未遂情节?第一个问题涉及到对三被告人适用的法定刑范围,三被告人的强奸行为能否成立轮奸。第二个问题则涉及到三被告人是否具有的法定从轻或减 轻情节。

    一、本案三被告人的强奸行为是否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二人以上共同轮奸”情节。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 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 严重后果的。一审法院的裁判主文中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情 形,三被告人的法定刑应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理由是:三被告人在主观上具有轮奸被害人的犯罪故意,且在客观上实施了轮奸的行为,虽然因为三被告人意志以 外的因素而未得逞,但这并不影响对三被告人“轮奸”情节的认定。根据刑法的立法本意和目的是要严惩共同强奸妇女的行为,因为共同强奸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的 伤害和精神的打击都与一人强奸不能比拟的,轮奸行为对一个被害人的伤害程度要比一人强奸严重得多。因此,一审法院的裁判符合立法的本意和目的,对以后类似 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属轮奸,但可对强奸未得逞的三被告人认定为轮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 案三被告人在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后,因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应当认定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一审法院认定 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是严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的体现,这也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保证了该案裁判的公正。因此,笔者认为一审法 院的裁判是正确的,也实现了具体个案的公正,对于以后处理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文中人物均系名字)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