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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考题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13年9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一起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案件,几名被告人因在某资格考试中,考生使用通讯设备和场外人员勾结作弊,泄露考题。。

2013年9月的一个下午,上海市长宁公安分局接“110”报警,某中学内正在进行的“2012年全国一级XX师考试”中,发现有考生与场外人员勾结,利用通讯设备作弊。长安公安分局立刻出警,展开调查,7名犯罪嫌疑人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一起考场作弊升级为刑事犯罪,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2010年9月,犯罪嫌疑人章某在网上开设了一个貌似教育网站,通过网站宣称自己可以在科目考试后约50分钟得到考试试题和答案,然后通过通讯设备传送给考生。通常每门科目价格为1500-2000元不等。去年全国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期间,犯罪嫌疑人章某从网上找了一些专业发贴的人,到百度贴吧等网络论坛发布帖子,招揽考生,并创建了QQ群,每天在QQ群中变换昵称讨论价格及作弊方法,如考生有意向,付款后,章某发送考试作弊设备,教考生如何使用。全国执业医师考试那天,章某收到考试试题和答案后,通过作弊软件发送给考生。

  那么,章某的试题和答案又是如何而来的呢?据他交代,他认识一个自称“老周”的“同行”,“老周”在每次国家级资格考试期间向他的上家购买考试试题答案。 “老周”从上家取得答案时,同时给章某一份,章某另外付费给“老周”。

我国《刑法》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担任涉嫌非法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被告人辩护人,本站被告人章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教育网站”,并发布所谓“助考”信息,通过QQ群招揽考生,叫卖各类国家级考试试题。行为确已构成犯罪,损害了国家考虑秩序,在社会上造成相当恶劣的影响。但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在本案所实施的行为辅助作用,非关键作用,且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辩护人认为本案犯罪嫌疑人刘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处以缓刑,以教育和惩罚相结合,给刘某一次回归社会好好改造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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