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保管员“监守自盗” 3000元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

    2013年1月16日,顾客罗伟在平南县平南镇瑞雁大道“御水会养生会所”消费,并将人民币11000元交给该会所的前台收银员谢秋丽代为保管。至下午16时许,被告人梁小玲及其同事梁小霞来接谢丽的班,谢丽将收银台的钥匙及其保管顾客的财物交给了接班人梁小玲,并当面清点了交接的物品。至18时许,被告人梁小玲趁其他人不注意时,用其携带的钥匙打开其保管顾客财物的抽屉,盗走了顾客罗伟的人民币3000元,随后将钥匙交给梁小霞代为保管,请假外出并携带在会所的行李逃离现场。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梁小玲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平南县城区“御水会”养生会所于2012年7月23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公司名称为平南县御水会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但至审判时都没有进行工商登记。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梁春玲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日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梁小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盗窃罪、职务侵占罪、侵占罪还是无罪?

    【评析】

    梁小玲将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占为已有,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

    虽然被告人梁春玲是趋他人不注意之机侵占了其自己保管的财物,也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由于被侵占的财物是其合法控制下的财物,不属于盗窃意义上的秘密窃取行为,因此不构成盗窃罪。

    其次,平南县城区“御水会”养生会所虽然具有一定规模、一定从业人员,并2012年7月23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了公司名称为平南县御水会健康服务有限公司,但一直至案发时,都没有依法进行登记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和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该会所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活动,不应确认该会所为合法的法人组织,故不认定“御水会养生会所”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因此,被告人梁春玲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不构成职务侵占。

    再次,在“御水会养生会所”依法登记注册前,该会所的财产依法属于股东所有,因此,被告人梁春玲将代为保管他人的财产占有已有,符合侵占的特征,但因数额较小,不构成侵占罪。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