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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婚姻家庭
盗割正在运行中的通信电缆该如何定性?
案情:
2012年11月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江某、张某、聂某经密谋后,驾驶面包车窜到广西平南县平山镇慈边村康宁屯木林碑211-63省道路段东侧的田地,趁无人之机盗割了正在运行中的长160米的电信通信电缆(价值人民币4032元),因被人发现,未能将已割下的通信电缆搬上车而逃离现场。当四被告人驾车逃至平南县大新镇新和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四名被告人构成盗窃罪(未遂)。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用截断通信线路、损毁通信设备或者删除、修改、增加电信网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手段,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救灾、抢险、防汛等通信中断或者严重障碍,并因此贻误救助、救治、救灾、抢险等,致使人员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或者造成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造成二千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的;
(三)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不满二小时或者直接影响范围不满五万(用户×小时)的;
(四)造成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二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的。”
第三条规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在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上又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虽然也造成了通信电路的中断,但是四名被告人盗割通信电缆的目的不是为了毁坏或破坏,而是为了非法占有,获得某种经济利益,且其盗割的行为并没有导致人员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也没有造成2000以上不满一万用户通信中断一小时以上或者一万以上用户通信中断不满一小时,只是造成了通信公司财物的毁损,尚未危害公共安全。根据上述规定,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以牟利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盗割长160米价值4032元的通信电缆,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犯罪。在盗窃犯罪中,四名被告人虽然已将通信电缆线盗割下来,但因被人发现,未能将已割下的通信电缆搬上车而逃离现场,即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未将财物占为己有,属盗窃未遂,对于未遂犯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