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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扒窃290元 女子被判拘役四个月

时间:2019-06-25  【转载】

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李某超市扒窃290元被判拘役四个月,经查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前往闽清一超市采购商品,在超市挑选商品时,李某无意中瞧见超市内郑某也正在挑选商品,郑某随身带着的挎包拉链并未完全拉上。李某见有机可乘,便心生贼意,慢慢地靠近郑某,在郑某附近徘徊转悠。此时正专心购物的郑某,丝毫未察觉自己被李某盯上。李某偷偷地拉开郑某的挎包,扒走包内的钱包。得手后,李某发现钱包里竟只有现金240元及其他一些财物。受害人郑某发现自己的包被偷,遂报警。2019年2月20日,李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4月3日,李某向郑某退赔钱款29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并盗得现金240余元及其他相关财物,是扒窃行为,被告人李某构成盗窃罪,遂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示:该案中被告人李某是在公共场所盗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属于扒窃行为,无论盗取的财物多少,都应以盗窃罪予以刑事处罚。由于人流量大、被害人警惕性不强等原因,导致超市成了不法分子“照顾”的公共场所、扒窃侵害财产案件的高发地。在日常生活中,外出要看牢自身财物,时刻提醒自己公共场所“财不可外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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