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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学员学车致车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情】

    2012年底,何小明到桂平市某驾校参加小车驾驶员培训,通过交通规则的考试后参加驾驶学习。2013年1月31日下午4时左右,何小明按照教练安排在训练场内驾驶教练车进行倒桩、移库学习,教练陆某未随车指导的情况下,操作不当,误将前进档当作倒档、油门当刹车,教练车撞向倒车桩位前方3、4米远处驾校设置的学员休息区,造成在休息区内休息的黄小燕死亡的惨剧。事故发生后,驾校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按照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相关标准,经桂平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驾校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相应的损失。本案并没有因此了结,驾校将此次事故驾车学员何小明告上法庭,向法院提出追偿请求,要求学员承担此次事故相应责任。

    【分歧】

    1、驾校训练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如何适用法律。

    2、驾校学员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追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评析】

     1、驾校训练场内发生交通事故如何适用法律。

    驾校认为,本次事故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安全法》和《交通安全实施条例》处理,因按照《安全生产法》以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认定相关责任。审理认为,安全生产适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此外,《道路交通事故实施条例》对驾校学员在学车时发生事故责任也有相关的规定,因此此次事故虽不是发生在公共道路上,但是应当适用《交通安全法》、《交通安全法院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2、驾校学员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追偿是否有法律依据。

此次事故发生在驾校训练场内,驾校学员在学习驾驶期间驾车致人伤亡,驾校教练违规没有在随车指导学员按规范操作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而教练员是驾校的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故教练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驾校承担。驾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行使追偿权,但追偿权应源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根据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驾车学员何小明在学习驾驶中造成事故的,应由教练员承担责任,其并不是赔偿主体,也不是法定被追偿人,因此驾校向学员追偿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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