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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驾车死亡 同饮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家住广西横县的陈某与朋友喝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8月28日,横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同饮人承担10%的民事责任并互负连带责任。

黄某在横县云表镇云表街搭建一个铁棚作洗车场使用,雇请陈某、苏某、颜某、雷某、黄某某搭建,雇请马某监督施工。2014年4月1日下午工作下班后,陈某和苏某、颜某、雷某、黄某某自行买菜在工地做晚餐,20时许进餐,席间,陈某与苏某、颜某、雷某、黄某某均饮了米酒。之后黄某买了1件漓泉啤酒(九瓶)和马某与上述五人喝啤酒。餐饮中,各人均和陈某互相猜码、敬酒。当晚21时许,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回横县马岭镇。21时50分许,当陈某驾驶摩托车至横县国道209线315km+950m处时,与行人黄某平发生碰刮后,陈某及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摔倒,造成二轮摩托车损坏,陈某受伤经送横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陈某的静脉血液中要检出乙醇,含量为153mg/100ml。经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陈某系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夜间上道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平无事故责任。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马某、苏某、颜海全、雷某、黄某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在陈某饮酒时及酒后应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但他们在明知陈某处于醉酒状态还要驾驶摩托车的情况下,没有对其进行劝阻、制止,也没有对其护送或通知其家人,故六同饮人对陈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清楚自己的酒量,对自已的行为应有认识能力及控制能力,明知醉酒后无证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仍然在夜间醉酒后无证、不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进行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以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陈某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对陈某死亡应由其自行承担90%的民事责任,黄某等六同饮人承担10%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同饮人黄某、马某、苏某、颜某、雷某、黄某某连带赔偿陈某家属因陈某死亡受到的经济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86元。
 

来源:横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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