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刑事辩护>>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改变

2013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七条 的划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讯。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法于2013年1月1日实施。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讯。按照现在的刑事法律划定,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律师递交会见材料后,公安机关必需在48小时内铺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但是,良多办案民警不负责任,拖拉,怕律师影响、甚至干扰其办理本案而很讨厌律师的。良多办案民警对家属说,你这案子很简朴的,不严峻的,你没有必要委托律师。今年我代办代理的刑事案件中也存在会见难的情况。  
关于刑事案件辩护律师会见难的题目历来都是法律界中讨论激烈的题目。(由于,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申请参与办案会增添他的工作量,甚至不必要的麻烦!)以上原因就可能导致,在律师交了会见材料给公安后,公安机关不在48小时内铺排会见,而是借口说出差了,工作忙,没时间等等!因为律师不能在法定的时间及时去会见了解案情,造成良多家属不理解,以为律师没有能力等等。 根据此条的划定,从2013年1月1日起,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再去公安机关递交申请会见的材料,直接拿律师证、律师事务所的先容信、委托书交给看管所就可以会见!本条划定绕过了侦查机关的阻碍,使得律师会见权有了很大的改观,体现的是法治的提高!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实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管所应当及时铺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律师会见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改变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