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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被告人唐某等二十余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调查,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从而在审查起诉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免予主犯认定的结果。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审理结果】
海耀律所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被告人唐某的委托后,指派刑事辩护律师办理此案。本法另有划定的,依照划定。后在审理阶段,针对检察院的起诉进行有力的辩护,终极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为从犯,仅对个人涉案金额负责,从而得到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结果。律师接案后,先后7次前往金山看管所会见当事人,并多次赴检察院查阅卷宗和增补侦查材料。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正式对唐某等多名被告提起公诉,以为被告唐某等人通过拨打电话谎称积分兑换奖品等方式进行诈骗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凿,提前法院依法审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相关法条】
被告人唐某免予刑事处罚。
【办案经由】
2012年4月,被告人唐某等二十余人因涉嫌诈骗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依法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唐某在侦查阶段被认定为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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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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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