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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
要防范虚假病假,不能指定病院就诊,但可以指定病院复查
员工“泡病假”或“小病大养”无非觉得有利可图,用人单位要堵住这个“利”,就要在工资结构上做文章,总的原则是让想“泡病假”的员工在工资收入上遭受损失,当劳动者发觉自己“泡病假”或“小病大养”分歧算时,也就不会这么做了。 2011年1月29日,原告生养一女。
。被告由此要求原告再行复诊,以便确定是否批准原告哺乳假,被告对原告所作的治理措施尚属公道,原告不听从被告治理,且在未获准哺乳假的情况下,擅自缺勤长达3个月,已经严峻违背用人单位劳动纪律,也违反了劳动者应尽的勤勉义务。根据国家相关划定参加医疗保险的职工可在所在辖区任何一家医保定点就医,享受医保待遇,只要医保定点病院开具的病假证实都有效,劳动者患病到哪家病院就诊是劳动者应有的权利,用人单位无权限制。据此,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20111年10月17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519元,未获仲裁支持,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519元。这既体现用人单位的人文关怀,又可以使劳动者少些拒绝的理由。公司要求你于6月29日放工条件供符合上海市卫生局沪卫疾妇(2010)107号文件要求的证实,否则所出缺勤按照公司轨制认定为旷工,而且,你一直未按公司6月10日口头通知和6月13日书面通知到嘉定仓库上班,在此向你提出书面警告”。本案用人单位的做法值得所有企业学习。 2010年5月1日,原告与被告续签期限至2012年4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商定原告担任财务行政经理。
以为,在现实糊口中,个别病院不仅存在“人情病假单”,甚至存在花钱购买病假单的情况,也有部门劳动者存在“小病大养”的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哀求,法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你必需按照公司要求到嘉定仓库正常上班。
再次,用人单位还可以采取上门看望的方式核实病假真伪。如何来防范虚假病假,保障用人单位的正当权益,确实让企业的HR很头疼。之后,原告又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上传了2011年6月27日开具的加盖上海市儿童病院医务科的疾病证实单,但无当日就诊记实。 2011年6月23日,原告通过电子邮件以其刚出生不久的女儿患重度营养不良症为由,向被告申请哺乳假,所附的病历记载就诊病院为上海市儿童病院,但疾病诊断书为上海市儿童保健所出具,医生盖章也与病历记载的接诊医生不符。同时,为了避免误伤无辜,对确有重病、大病的员工,企业予以适当补贴,并在年底奖金或加薪方面做出例外划定,以保障员工的糊口,进步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也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被告回复:“你提供的证实完全不符合上海市卫生局沪卫疾妇(2010)107号文件要求,所以公司无法批准你的哺乳假。在原告申请哺乳假期间,被告欲上门看望原告女儿,原告及其丈夫以不利便为由予以拒绝。在公司未得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实前,你的哺乳假的申请不会被批准”。
其次,在指定病院复查时,要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利便,并垫付检查用度。 2011年8月3日,被告再次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原告:“从公司上次通知你带你女儿同公司职员一起到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检查以来,你一直不回应也不到公司上班,根据这种情况,同时根据公司治理轨制决定停发你的工资”。 2011年9月30日,被告以原告旷工为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于2008年1月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详细可在工资结构中单独设置全勤奖,并事先划定,请病假超出一定时限的,全勤奖取消;在发放病假工资时严格按照法定尺度的下限发放;病假达到一定程度取消年度奖金或年底加薪资格等。
首先,要防范虚假病假,不能指定病院就诊,但可以指定病院复查。对于严峻违背用人单位劳动纪律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以为,哺乳假是国家给予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但女职工申请哺乳假,应当符合相关划定,原告以婴儿患有重度营养不良症为由向被告申请哺乳假,然原告前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上传的病历及疾病诊断证实书、所载就诊病院、就诊时间及接诊医生均不符,原告以存在矛盾的就诊资料向被告申请哺乳假,不符合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申请哺乳假的前提,且在被告提出看望其女儿的公道要求后,予以拒绝,原告的行为不符合常理,足以使被告对原告儿女是否患有重度营养不良症产生公道怀疑。 就本律师的实际办案经验而言,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式采取防范措施:
【律师分析】
驳回原告于某某的诉讼哀求。 2010年3月11日,原告工资被调整为12000元/月。原告收到邮件或,未予配合。 最后,固然企业不能指定病院就诊,但企业可以通过增补医疗保险、就医路费报销、医疗补助等福利项目引导劳动者去指定病院就诊,并划定只有在指定病院就诊才能享受这类福利,引导劳动者去指定病院就诊。但是,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就诊记实、病历卡、病情证实单、医药费证实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2011年5月30日,原告产假届满。假如用人单位在形式审查过程中产生公道怀疑(好比本案中劳动者提供的病历及疾病诊断证实书、所载就诊病院、就诊时间及接诊医生均不符的情况下),有权要求劳动者去指定病院复查,这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用工治理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劳动者应当听从。这样既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用人单位了解劳动者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劳动者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符正当律划定。被告于2011年7月5日回复:“公司要求你在7月8日前带你女儿同余军一起到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上海市三级以上病院)针对你所说的你女儿的严峻营养不良进行检查,检查用度由公司承担。好比尽可能指定间隔劳动者栖身地较近或离用人单位较近的病院,在复查时垫付检查费,并为劳动者报销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