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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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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三十天提出辞职后,女员工发现自己处于孕期,辞职是否可以撤销

 某公司女员工宋某于2013年6月8日提出书面辞职信,并写明最后工作日为2013年7月9日。2013年6月20日,公司为该岗位补招新员工入职,与宋某办理工作交接。2013年7月1日至3日,宋某向其部门主管发短信表示:前段身体不适故提出辞职,近日到医院检查发现是由于怀孕,特在离职前申请撤销辞职申请。因公司已补招新员工,故不同意宋某撤销辞职申请。双方协商未果,宋某于2013年7月6日提起仲裁,要求撤销辞职申请,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结果

       仲裁委认为,宋某在提出辞职时不知道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裁决恢复宋某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


评析意见

       本案中宋某在提出辞职申请时,不矢其为怀孕状态,以为其身体状况不佳影响工作,才提出辞职申请,在离职前三十天内知悉此种情形,与公司沟通,宋某属于重大误解行为,是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因此,从公平合理的解度来看,应当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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